【刑法小教室】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確定判決後執行刑罰為止。當刑事案件發生時,由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提起訴訟,多數刑事案件是由檢察官受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一、偵查:
檢察官受理案件後,經過偵查程序調查犯罪,發現特定嫌疑人涉有重嫌時,就會被檢察官列為被告。檢察官在偵查中要傳喚被告訊問時,應要以傳票傳喚被告(詳見:【法操小教室】檢察官對人的強制處分權)。
在訊問被告筆錄時,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應當場製作筆錄,並記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訊問筆錄製作的年、月、日及處所。作完筆錄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筆錄是否有記載錯誤。 如果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則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最後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二、起訴:
若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該刑事案件,就會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內容會記載:
1、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檢察官起訴時,也需一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
三、審理:
當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法官開始審理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85條規定,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而後是先有人別訊問,以確定被告身分,在《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審判長訊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查驗被告有無錯誤,如果錯誤,應即釋放。確定被告身分後,檢察官就要陳述起訴的要旨,且法官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法官認為應該變更罪名時,應再告知被告。
2、被告得保持緘默,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官幫被告選任辯護人。
4、被告得請求法官調查有利的證據。
法官接下來要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確定審理程序後,檢察官負有舉證的責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當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涉犯哪些罪時,法官審理案件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下判斷。而沒有證據能力、未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有、無罪的依據。
四、判決:
最後,法官會對該刑事案件判決有罪或無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但如果法官認定被告有罪,則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9、310條有罪判決書主文、理由之記載規定,下有罪判決。若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有罪的判決確定後,如果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421條之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者,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詳見:【法操小教室】再審與更審)。如果都沒有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等情形,有罪的確定判決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除保安處分外,於確定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