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

傳票具有法律效益,更是地檢署傳訊涉案關係人的重要文件。根據新聞報導,民國107年11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來地檢署傳票改為掛號寄出,避免相關人員因為沒收到傳票而未到庭。在收到傳票之後,民眾必須正確了解傳票所記載之內容,才能保護自己的法律權益。
按《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為什麼傳票上應該記載以上內容呢?
(一)確認傳喚對象
傳票上會記載被傳訊人的姓名、地址、性別、出身地的資料,以確定傳喚對象係為本人。
(二)確認傳訊身份
傳票上會註明是以證人、被告或告訴人的身分而傳喚。若刑事案件發生時在場,對於案發經過有所見聞,需以證人身分協助檢察官偵察犯罪事實,傳票上就會以證人身分傳喚;傳票上如記載為被告,那就可能有確實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故需聘請律師協助。如果是以告訴人身分被傳喚,即可能是檢察官要釐清偵辦案件之事實。
(三)確認報到地點與時間
傳票會寫上被傳訊人要到哪一個地檢署報到以及到場時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得直接核發拘票拘提。因此收到傳票後,千萬要記得上面註明的報到時間跟地點,若未在規定時間於正確地點報到,可能會被拘提。因此除非有正當理由可以請假之外,千萬不能恣意不去該地檢署報到,否則後果嚴重。
(四)確認因何事(案)由而被傳喚
傳票上會寫承辦案件的地檢署股別、幾年度第幾字號、案由,股別分為天股、地股、人股之類,每一個股別,都有負責該股的承辦檢察官及書記官。至於幾年度第幾字號表示該案件是哪一年度被簽分的,例如103年度偵字第1號,代表是民國103年度偵字第一件的案件。案由表示該犯罪行為涉及的範圍,例如殺人、背信、竊盜、偽造文書等等,這就表示被傳喚人出庭所要準備偵辦或是調查案件的方向是什麼。然而,因為偵查不公開,一般收到傳票時無法事先知道傳喚出庭的詳細內容,得要實際出庭才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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