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趙藤雄再陷弊案!「緩刑」會被撤銷嗎?

  • 2017-06-30
  • 法操司想傳媒
 據媒體報導指出,2017年6月29日因涉及土城海山煤礦及新莊新亞電器土地分區變更案,遠雄集團總部以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議會都遭到臺北地檢署指揮搜索,而遠雄建設負責人趙藤雄,也遭法務部廉政署約談到案。
 

先前趙藤雄已經對「八德、林口合宜宅弊案」與「新竹眷改案」等案件認罪,且在2015年12月25日遭臺灣高等法院依三個行賄罪判刑2年,緩刑5年,併科罰金140萬元,並支付國庫2億元。如今趙藤雄再次遭到檢調約談,民眾心中一定也很想問:趙藤雄之前逃過牢獄之災的「緩刑」,會因此而被撤銷嗎?

要怎樣緩刑才會被撤銷呢?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條文上的規定:

刑法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而除了刑法第75條的「絕對撒銷」,刑法第 75-1條也有「相對撤銷」的相關規定,法官可以再以此裁量:

刑法第 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因此,由上述條文來判斷,趙藤雄目前僅受到檢調約談,尚未確定他確實在「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因此先前的緩刑暫時是不會被撤銷的。而且,就算趙藤雄真的因為本案而被羈押,也仍然不符撤銷緩刑的要件。同時,目前趙藤雄已繳清2億元,因此也不能以他未履行負擔而撤銷緩刑。但隨著本案的深入調查,未來也可能再有變數。

值得注意的是緩刑期滿,緩刑宣告也沒有被撤銷的話,其刑之宣告也就會喪失效力,不必再執行了,與未曾受刑之宣告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如果趙藤雄緩刑5年的期間,都未被撤銷緩刑,那麼他被依三個行賄罪而判刑的2年有期徒刑,也就不必再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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