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品案二審】結辯攻防重點整理(四):跟誰買油,會是魏應充下的決定嗎?
從味全油品案開始,魏應充這位董事長,一直都是最受矚目的被告。但以味全油品案來說,大家有沒有思考過一個問題,油品的包裝要怎麼設計,董事長會插手嗎?回到頂新越南油案,跟誰買油也要董事長決定嗎?如果上述的事務,都不需要董事長決定或不需要董事長同意,那麼這些案件為什麼魏應充會被列為被告呢?
檢察官:有開過會,魏應充全部知情。
檢察官舉出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的會議紀錄及總經理陳茂嘉至越南的簽呈,以證明魏應充在聽取赴越南考察的總經理陳茂嘉,以及研發人員馬美蓉的報告後,知悉越南豬油供應商大幸福公司不符合頂新的內部評鑑標準,但仍指示陳茂嘉等人,評估與大幸福公司成為戰略夥伴之可行性。
但陳茂嘉至越南的簽呈上面寫的是什麼?魏應充真的有從這些報告內知悉越南油品的品質嗎?
卷證指出:陳茂嘉至越南是投資考察,非訪廠稽核。
在發生味全買到大統公司銅葉綠素油品的事件後,頂新製油為了要找到穩定、好品質的油品來源,至非常多國家進行投資考察,其中包含菲律賓、緬甸、荷蘭、澳洲等地。而陳茂嘉因為總經理須處理的事務繁忙,所以只去鄰近的幾個國家,越南即是其一。而依公司內規,總經理出國須董事長簽核核准。從卷證提示的文件上也清楚地寫明,此次出訪目的是「投資考察」。
在辯論的過程中,辯護人詳盡地解釋陳茂嘉的越南行程。短短三天內,他們去參觀了豬油與魚油熬油廠、大幸福公司廠區、養豬戶、屠宰場等地。從隨行人員、出訪理由、行前準備、越南實際參訪行程就可以得知,陳茂嘉等人是去進行投資考察,隨行的人員是企管專業;如果真的是去做訪廠稽核,以正常流程來說就需要兩天,且一定需要有品管人員前往,身為總經理的陳茂嘉,也不需要自己親自前往稽核。可知陳茂嘉的越南出差,跟訪廠稽核沒有關係。
頂新自我期許的「溯源管理」,反而惹禍上身
大統案的爆發,讓台灣的食安問題,浮上檯面。而頂新同樣也是大統案的下游受害者,為了避免重蹈覆轍,頂新期望可以建立自己的溯源管理系統。但尚未完整建立的制度,卻被檢方認定為就是頂新明知越南豬油有問題,魏應充還是執意要合作的鐵證。
但陳茂嘉的越南行,帶去的也不是品管人員。所謂的稽查表,也只是先拿其他公司的表單進行試填,僅是嘗試性質,並非定案,經過此次去越南的嘗試,也發現這個稽核表並不適合用來評鑑油廠,無法反映實際的狀況,頂新也廢止了這個表單。檢方忽略頂新公司對於此表單的分析,逕自認為,頂新制定寬鬆標準評鑑得到不合格結果。
跟誰買油,與魏應充何干?
魏應充的辯護人指出,頂新製油公司採分層管理、有核決權限制度,只有當採購金額超過1500萬,才須經董事長簽核。其他公司用印、採購均不需要經過董事長核決。前總經理常梅峯在作證時即證述,因為原料油品的價格是非常浮動的,董事長無法掌握,所以董事長通常不會對採購下意見,也表示董事長沒有能力對採購下指示。不過常梅峯此段偵查中的證述,卻被「誤繕」為魏應充「下指示」,並作為起訴魏應充的證據,直到一審時經過勘驗偵述光碟才釐清。
從客觀事實去看,也可以看出魏應充並沒有指示過要向大幸福公司購油,當初研發人員馬美蓉的書面報告,雖然有上述的稽核表,但僅作為當日眾多會議資料中的一個附件。更不用說馬美蓉的報告時間只有5分鐘,根本未提及此事。此相關內容都已在原審傳訊馬美容作證時,釐清會議的流程。
身為董事長的魏應充,到底做了哪些決策?
辯護人指出,魏應充為17家公司的董事長、8間公司的董事,在1個人1天只有24小時的限制下,魏應充本就無法顧及所有的細節。董事長只會針對政策性方向給意見,不會針對單一具體的廠商進行批准。而魏應充下達指示,評估與越南豬油供應商成為戰略夥伴之可行性,只是可行性的討論,並沒有具體合作的方式,後續的追蹤,也都是糧油事業群的經營企劃室在追蹤。
就如同味全案,檢方以魏應充在會議上,強調了「應以『具有競爭力』的低價採購」,就變成了故意摻假油的詐欺犯,現在又以同樣的手法,認為魏應充有去開會,就會知道油有問題,知道油有問題,還下指令去採買。這樣每個公司的老闆是否都要小心每次的會議,不能呼籲員工要幫公司賺錢;員工所有的報告、決策,都需要董事長百分之百負責,只要一有問題,就是董事長明知故意犯罪。
回到現實面看,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檢方一直認為「分層負責制度」是魏應充的推託之詞,但如果沒有分層負責制度,一間大公司,真的有可能營運下去嗎?要證明魏應充確實有犯罪,檢察官就應該舉出具體事證,但可惜地是,直到論告時,檢察官仍以猜測性的用詞來推斷。綜合本案從起訴到審理間,檢察官總總僅推測而不舉證的行為,難道真的是抱著「抓到一個魏應充就算是打擊食安犯罪問題」的心態嗎?若陷無辜之人於罪,恐怕難以真正解決食安犯罪問題,反而是摧毀了司法之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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