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1225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提示卷證,再次凸顯檢方的不當?

  • 2017-12-25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6年12月25日 09:30
地點:台中高分院2樓大法庭

審  判  長:洪曉能法官

 

受命法官:簡璽容法官

陪席法官:楊真明法官
檢  察  官:李慶義檢察官

                   陳德芳檢察官

頂新越南油案,從檢察官提起上訴至今,已經過了兩年,本案也即將進入尾聲。本周將進行最後的言詞辯論程序。今天早上也吸引了許多民眾到場旁聽。就讓我們來看看,今天的開庭,到底發生了那些事吧!

提示本案全部卷證:看似無聊的訴訟程序,卻有其存在意義

本次開庭,最主要的就是在提示全部的卷證。從偵查、一審、準備程序、本審的所有卷證,都一一提示,讓檢察官和當事人表示意見。但本案卷證真的非常多,所以審判長有先和大家達成約定,言詞以精簡為主,若曾以書狀表示過,就以書狀為主。故本次開庭,最常聽辯護人講的是「如過去書狀及原審所述」;而檢察官則多為「沒有意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在此主義下,法庭的活動是有訴訟雙方當事人所主導,法官是中立客觀的角色。為了確保雙方當事人,對於卷證資料的掌握,不會出現不公平的的情形,提示卷證程序,油然而生。

而這樣對當事人訴訟權的保障,也明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規定:「審判長應將證據提示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這也是為什麼本次開庭,審判長會詢問大家對於證據的意見。

雖然只是提示卷證,但從中卻能看到本案關鍵

由於是進行卷證提示,尚未進入言詞辯論程序。故每位辯護人,都非常恪守發言紀律,僅針對一些無證據能力、證據來源不可信的部分,進行主張和說明。

檢方隱匿越南行中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多位辯護人都有提到,檢察官起訴後,卻偷偷到越南進行調查,這樣的程序根本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得的各項資料當不具證據能力,不應該再審理程序中提出。但更誇張的是,檢方因為參訪過後發現有利被告證據,甚至在一開始還企圖隱匿越南行的行程。

越南工商部非主管機關  大幸福公司也並未停業

在審判長提示大幸福公司,被越南工商部勒令停業的公文時,辯護人們再次強調越南油脂的主管機關非工商部而是農業部,大幸福公司並沒有因此一公文而停業,會有這樣的結果是當時輿論影響,台越雙方妥協的結果。

常梅峯:檢方先射箭再畫靶,鬧出許多笑話

被告之一的頂新公司前總經理常梅峯針對今日提示的卷證也多次親自發言表示意見。例如:對於精煉的解釋,常梅峯說,可以用生豬肉和熟豬肉來比擬,大家會比較好了解。生豬肉當然是個食材,可以食用,但在未經烹調,是不可以直接吃的。這就是油品為什麼不能拿成品規格,去規範原料規格。常梅峯認為油品是相當專業的領域,但檢察官不具備這樣的專業,起訴是先射箭再畫靶,才導致後續鬧出非常多的笑話。

辯護人:司法要獨立,行政更應該要中立。

另外,頂新案一直以來受到各界的矚目,所以卷證提示的過程中,也不乏以媒體的新聞報導作為證據。其中有一篇報導是「頂新案彰檢提上訴 行政院全力支持」,而剛好食藥署也在頂新被上訴之後,改變了先前對於油品檢測取樣的說法。不經讓辯護人感嘆,司法要獨立,行政更應該要中立。怎麼能為了配合檢方,而推翻自己過去的說法!

此次開庭,檢察官並未如以往一樣在開庭前發送新聞稿,檢察官應該也是體認到案件應該是在法庭上處理,而非透過媒體,而這也應該是身為檢察官應有的認知。接下來還有四天的審理程序,就讓《法操》繼續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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