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1229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檢察官難道想用「口頭掛保證」,就入被告於罪嗎?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6年12月29日 09:30 地點:台中高分院2樓大法庭 |
審 判 長:洪曉能法官 受命法官:簡璽容法官 陪席法官:楊真明法官 檢 察 官:李慶義檢察官 陳德芳檢察官 |
來到審理的最後一天,進行了魏應充的辯論程序,以及昨日審判長諭知的,食安法第49條第4項過失犯、楊振益可能另涉各罪幫助犯的辯論程序。
審理的一開始,由李慶義檢察官論告,李檢察官表示,楊振益雖然非頂新公司員工,但楊振益提供本案關鍵的「劣質油」及「造假」的報告,所以不構成幫助犯,而是共同正犯。另就其餘被告,檢察官認為還是故意犯,非過失犯。
不過檢察官的整場論告,多次使用「顯然」、「明顯」、「絕對不可能不知道」、「一定是…….」等語,不但沒有具體引用任何證據去舉證,反而一直使用這種強烈肯定的形容詞,讓每位辯護人,甚至連旁聽的小編都只能表示無奈、感慨、不能接受。
究竟,檢方在本案訴訟中有多扯多荒唐呢?
自以為是,預設立場辦案
案發當時,台灣正逢食安風暴,當時社會上瀰漫著仇富反商的氣氛下,檢方無視於自己的缺失,見獵心喜,在18天內,就將被告們都起訴了。
而檢方的缺失,就是從檢方的自以為是開始。辯護人閻正剛指出,在未詢問過任何專家的情況下,檢方逕自認為未經精煉的油品,不可出現酸價小於1的油品。故懷疑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檢驗報告造假,也是因為如此,才會有後續對於楊振益的不正訊問。
但在起訴後,檢方親自熬了豬油,檢驗出來的酸價的確也小於1。不禁讓辯護人想,若檢察官在起訴前,就先做了這個實驗,是否就不會這個案件的發生呢?
藐視司法,隨心所欲
由於起訴的草率,一審的合議庭,還下裁定命檢察官補正起訴的證據。但檢察官仍不補正,在未告知合議庭的情況下,於審理時擅自跑去越南調查,但此調查行程卻如同逛大街般,未主動提出調查結果。卻在發現有利被告的證據後,想隱匿此行程,完全無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甚至在一審時還大言不慚地說,刑事訴訟法第2條,有利不利被告一律注意,是「訓示規定」,無須遵守。
而關於筆錄缺漏,檢察官只表示沒有必要提出。對於筆錄完全誤載事實,檢察官也只是淡淡的表示是書記官照檢察官指示紀錄筆錄,誤繕了。但筆錄誤繕,會把「老闆魏應充不會對採購下意見⋯⋯因為油品的價格是浮動的,老闆無法掌握,也沒能力管這些」,記載成「老闆通常對採購下意見」嗎?
另外還有諸多事蹟,例如無視偵查不公開原則,魏應充羈押庭審訊當中,民眾在外拍窗叫囂;傳訊證人,卻讓證人先坐在檢察官身後旁聽;傳訊鑑定人,鑑定人卻完全依照媒體資訊進行回答;操縱媒體,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屢次提供論告書或案件證據給媒體拍攝;無視罪刑法定主義,頻頻以國家未有的規範,認定被告犯罪,往往套一句「雖然國家沒有規定,但這明顯就是不可供人食用嘛!」就想把被告定罪。
斷章取義,移花接木
檢方掌握的第一個關鍵證據,是楊振益自白行賄Vinacontrol檢驗公司,但這是透過不正訊問而來的。而第二個關鍵證據,就是品保人員蔡俊勇寄給當時的總經理陳茂嘉的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內容提及越南的豬油有脂肪酸異常的情形。
辯護人表示,檢方看到此電郵如獲至寶,認定頂新公司明知脂肪酸異常與CNS不符,卻仍然繼續購買大幸福公司油脂,明顯是故意犯罪,而這封信件剛好就是有犯意聯絡的證明。
但雖然脂肪酸是油品有沒有被摻混的指標之一。不過蔡俊勇當時雖然檢測出有與CNS不符的狀況,但同份報告其實有詳盡分析脂肪酸異常的原因,發現不同環境、飼料、豬隻部位、品種都會影響脂肪酸的數值,因此認為並非異常、油沒有被摻混。這個分析也與鑑定人的回答相同。但檢察官無視報告內的分析,只截取他想要的片段,繼續以此欲入被告於罪。
無視卷證資料,堅持己見
上述這些,可能都是以前偵查和原審公訴檢察官的作為,但即便在這五天的審理內,我們仍可以看到,二審檢察官仍不改以往檢方的一貫作風。在這五天內,檢察官持續以起訴的證據進行論告,不論原審或本審進行了多少證據調查,檢察官一律不看,辯護人的答辯也一律不聽。
檢察官每每的論告內容,都讓小編懷疑檢察官是否跟我們活在平行的時空中,重複論告同樣的內容,完全無視於辯護人、被告的答辯。只是一直重複著自己已經被證據、辯護人打臉多次的言論。
經過五天的開庭,除了各項程序的問題探討外,辯護人及被告對於越南的油品到底可不可以吃?整個油品的進口與精煉程序,各項檢驗的數據代表的意義都有詳盡的解釋,但內容繁多,很難以短短幾個字述說,且待法操日後幫您整理成本案摘要,為您帶來更進一步的詳細報導。
另外,在今天審判期日中,二審檢察官李慶義在論告之後,就直接離開法庭,只留陳德芳檢察官繼續在庭,這是把法官看很小嗎?還是這就是檢方對於本件的「重視」呢?
至於審判長在一開始就花了不少時間說明為何變更起訴法條之事,並一再表示此不代表已形成任何心證,即使辯護人一再說明過失犯和故意犯不僅僅是法條不同,因為過失犯還涉及注意義務的認定,實在是要充分準備方能進行此部分之辯護,不過審判長還是決定依原訂辯論期日,在今日辯論終結。看到此幕,即使審判長語氣再客氣、再和緩,但難道對於被告實質充分辯護權利的侵害就可在一片和平聲中被掩蓋嗎?
更何況審判長後來是宣布本案將於2018年4月27日上午11點進行宣判,那在中間再開一次辯論期日,讓被告和辯護人充分針對過失犯的部分充分答辯,這樣會延宕本案原預定的判決期日嗎?但無論如何這既然是審判長的決定,依照法律規定,也只能予以尊重,但本案宣判後,屆時法操會為您帶來第一手的資訊與評析,就讓我們靜候法院的判決吧。
在小編離開黑夜中的台中高分院搭計程車離去時,在計程車上,司機問小編來開哪一件?小編回說是來聽頂新案,司機就直接回說那這次會判比較重嗎?回想本案中檢察官的諸多表現和二審中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小編心中實在很想跟司機說:「請來看法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