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品案二審】結辯攻防重點整理(三):不正訊問,仍存在今日的台灣

  • 2018-01-01
  • 法操司想傳媒
 

被告楊振益,也就是頂新製油公司的豬油進口商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在最後的審理期日,當庭跟其他被告道歉,表示這一切都因他而起。為什麼這麼說呢?這是因為,頂新案的第一個關鍵證據,就是楊振益於偵訊時的筆錄。這個筆錄上,記載著楊振益以200萬越南盾(約新台幣3000元),賄賂Vinacontro公司,讓Vinacontro公司做出假的報告。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回到2014年楊振益接受訊問的時候……

當時,楊振義短暫從越南回台探視母親,在這短暫的兩天,接到檢方的傳訊,就以證人的身分傳訊接受訊問,原本只是想說解釋一下頂新跟大幸福買油的過程就可以離開,沒想到經過這次的訊問,楊振益就被羈押了110天。

我們可以從一審判決看到,楊振益接受偵訊的筆錄,有多個記載時間點。(彰化地院104訴314,第6586─6795行)楊振益在最初的訊問,簡短回答了檢察官的問題。當時檢察官也讓楊振益離去,但楊振益因為不知道該去哪裡坐車,所以又回去問路,但這一問,楊振益又被請回去應訊台上,接下來的一切,就往著「檢察官希望的方向」前進。

整個訊問從103年10月11日上午11時20分開始,持續到10月12日上午4時10分,長達16個小時。從一開始楊振益表示因為不懂越南文,所以一切都是由呂氏幸處理、他們的油在越南當地,都有在流通、百姓都有買去吃。經過幾個小時的訊問後,卻變成大幸福賄賂Vinacontro公司,取得假的檢驗報告,只為了符合頂新的規格。

為什麼楊振益會改變證詞呢?是因為當時調查局的人員跟楊振益說自己跟檢察官很熟,楊振益這樣的說法,檢察官不會接受。告訴楊振益,只要照著他們的說法,很快就可以離開。因為楊振益一心想離開,於是就配合檢方的說法,承認自己有賄賂Vinacontro公司。當時楊振益心想,先照著說就可以離開,之後再解釋清楚就好。但沒想到,這樣的證詞,卻將整個頂新公司拖下水了。

辯護人:「心靈刑求」,楊振益遭到檢察官不正訊問

雖然楊振益並沒有受到身體上的脅迫,但辯護人表示,現今的不正訊問已經不是身體,而是心靈上。檢方利用偵訊策略,創造審訊氛圍,在警察局這樣陌生的環境,充滿不確定性,不確定會被訊問多久、不確定可否離去,在這樣高壓力的情況下。檢方卻以斥責、欺騙等心靈示刑求,逼被告認罪。

在整個過程中,楊振益沒有被任何人告知,他有權保持緘默、他有權請律師。且在訊問過程中,檢察官還刻意隱匿有利於被告的證詞,還大言不慚地表示沒有必要提供。檢察官未餞行告知義務、無視正當法律程序、無視無罪推定原則、無視有利不利被告一律注意原則,不僅違法、且違憲。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如果情況如辯護律師所說,楊振益是因為受到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吐出自白,那這樣的自白是不得做為證據的。

從楊振益受到不正方式取供,我們就可以看到檢察官在本案的預設立場,加上整個起訴、審理的過程,檢察官也完全未盡自己的舉證責任,論告停留在起訴的階段,不對具體事實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去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反而,一直將自己拍胸脯保證的論告書,提供給媒體。希望透過全民的憤怒與公審,贏過這次的戰役,成功營造自己食安英雄的形象。

但在未看過任何卷證資料的情況下,全民的公審是正義嗎?對頂新公平嗎?如果可以透過檢察官隨意不知道從哪來的地溝油照片、脅迫被告得到的自白,就入頂新為罪,那我們每個國民都要小心,有這樣的檢察官,即便你富可敵國,還是敵不過國家透過公權力,以不正當的手段,取得的證據,張冠李戴,入人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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