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約翰·哈倫二世:「陪審團可能認為《尤利西斯》或《十日談》是淫穢的,但…

  • 2024-02-23
  • 法操司想傳媒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許多陪審團可能認為喬伊斯的《尤利西斯》或薄伽丘的《十日談》是淫穢的,但對我來說,但因出售這兩本書而被定罪將引發最嚴重的憲法問題,除非有更多判決能說服我,這些書『完全沒有社會重要性』。」

“Many juries might find that Joyce's "Ulysses" or Bocaccio's "Decameron" was obscene, and yet the conviction of a defendant for selling either book would raise, for me, the gravest constitutional problems, for no such verdict could convince me, without more, that these books are "utterly 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

言論自由的保護一向是個困難的議題,特別是碰上情色相關言論時更會被當成禁忌的話題、受到更高規格的檢視。像美國最高法院1957年的Roth v. United States案,起因於紐約市一間販賣包含許多情色及裸體寫真的書局,老闆Roth因銷售這些書籍以及發布相關廣告而被認為違反聯邦法規而有刑事責任。

Roth認為相關規定影響其言論自由因此提起救濟,並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但當時最高法院以63認為猥褻言論「不屬於受憲法保護的言論或新聞領域」。

不過其中採反對立場的大法官哈倫二世認為,法規對於猥褻言論並沒有辦法制定明確標準,陪審團成員中說不定就有人會認為經典文學作品《尤利西斯》或《十日談》中有淫穢的內容,但若因此對出售這兩本書的人定罪,將衍生更大的問題。哈倫大法官認為,對於一個明顯容忍文學、廣告和藝術中有著大量色情要素的社會來說,這種限制是不切實際的寬泛。

而在2002年的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兒童色情防制法(CPPA)」禁止以任何視覺方式描繪「看起來像是」色情行為、「傳達兒童色情印象」等用語太過空泛而違憲(延伸閱讀:安東尼·甘迺迪:自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這並非代表最高法院不保護兒童或是不對色情內容進行限制,而是避免過於浮濫的限制對於言論自由帶來阻礙。以CPPA原先的規定為例,連莎士比亞巨作《羅密歐與茱麗葉》都會因為描述13歲男女的愛情故事而遭到開罰下架,想想是不是覺得有些矯枉過正了呢?

台灣在20231月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將文字修改為禁止供人觀看、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原先是立意良善防止兒少被不同種類的行為侵害,但問題在於「圖畫」一詞在文義上卻有可能包含創作內容,讓漫畫、遊戲等業界都受到極大的影響。如果解釋的太寬,是否就像回到60年前的保守思維或是像美國CPPA這樣過度限制言論自由的規定呢?

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1954年由前美國總統艾森豪任命為大法官,任期為1955年至1971年。哈倫二世被認為是保守派立場,他認為司法權力應有所限制,且最高法院不應是改革運動的避風港。他的祖父約翰·馬歇爾·哈倫也曾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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