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配偶權受保護嗎?】人妻蒐證丈夫外遇,反被起訴妨害秘密罪

  • 2023-02-1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Cathrine Sæther)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人妻用家中電腦在擔任軍職丈夫的雲端營碟中發現其有與其他女子的親密照片及信件而得知有與下屬外遇等情事,因此向丈夫及小三雙方皆提起民事求償,後來對丈夫撤告並與小三以60萬元達成和解。

雖然在民事上成功獲得和解金,但女子查看丈夫雲端硬碟的行為卻遭小三提告,並被檢方認定涉犯妨礙秘密罪而遭起訴(丈夫則未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這是為什麼呢?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是蒐證還是妨害秘密?

依照刑法第315 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所謂「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即使是「非無故」,也就是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的主觀上原因,也要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非公開」則是指在言行上有一定的隱蔽性,若是可能被不特定人看到的活動,就不合乎此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
31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在過去通姦罪尚未從刑法除罪化的時候,對於偷拍的影像能不能當作通姦的證據就分為兩派見解,直到除罪化前都沒有定論(詳見:抓猴不成反被告!偷錄到底行不行?)。不過在妨害秘密部分,大多的法院認為由於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並不足以作為可以全盤監控另一半生活的理由,因此「偷拍蒐證」的行為仍屬於「無故」要件,成立妨害秘密罪。

雖然過去也曾有判決認為偷拍是「為維持婚姻的必要努力」而認為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不過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將通姦罪除罪化之後,可能也代表法律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更重於配偶權。要做到蒐證的同時又不觸犯刑法,可能只能在街道、停車場等公開的區域拍下證據才比較保險了。

法律還保護配偶權嗎?

2021年底曾有台北地院法官做出民事判決,認為既然通姦已被除罪化,所以配偶不得以配偶權被侵害為主張向小三請求賠償,作出判元配敗訴的判決,引發社會熱議。

這明顯是法官過度解讀大法官的意思,通姦罪除罪的理由是認為透過刑事處罰通姦行為所帶來的利益遠小於所產生的損害(詳見:【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1號解釋),但仍認同透過民事訴訟求償的方式,並非一味否定配偶權的價值。

上述提到的民事判決,在二審時以開庭傳票未合法送達的程序瑕疵發回台北地院更審,而北院在更一審判決也改變原先的見解,認為元配的配偶權遭到侵害,改判小三應賠償12萬元。

民事成功求償,但可能有刑責

最高法院曾在民事判決提到「妨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不法行為多係隱密為之,舉證不易,被上訴人固拍翻上訴人Line對話紀錄以取證,但對上訴人隱私權侵害甚為輕微,亦不違反比例原則,上開Line對話截圖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56 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在民事訴訟中,於一定程度下的偷拍行為是可以做為證據並主張求償的。只是為蒐集另一半出軌的證據而偷拍或偷看手機、電腦,若對方為了「爭一口氣」而向檢方提告,就會因觸犯妨害秘密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而須背負刑責,形成在民事勝訴後卻要背負刑責,「兩敗俱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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