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專欄】特殊商標申請創新高,你知道多少?
金莎、養樂多瓶等都屬於立體商標的一種/圖取自flickr(創作者:yum9me)文/陳緯勝(碩品智權事務所創辦人)
您或許知道,商標常見的形式態樣為文字、圖形等,但您可能也聽說過,就連顏色、聲音、立體形狀、動態,甚至是氣味都能夠註冊商標。事實上,只要是具有識別性的標識,得已讓消費者足以透過這個標識就清楚分辨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都可以註冊商標。因應科技進步,行銷的方式也越來越多元,特殊形態的商標申請就越來越多,您應該要試著多了解特殊商標。
特殊商標與文字和圖形商標最大的差異在於,消費者往往不會將該特殊商標當成是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也因此在審查基準上有不小的差異,申請人有意申請特殊商標時必須份外小心。
我們以申請比例最高的立體商標來說,立體商標大概可以分成幾個態樣,商品形狀、商品包裝形狀、裝潢設計和立體形狀標識。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商品形狀、包裝、或裝潢設計視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頂多僅認為是指定商品或其包裝之裝飾或功能性之所必要,或是指定服務之場所的裝潢設計,也就是說不具先天識別性;而常見的立體形狀標識有人物、角色等,而這些人物角色又常被消費者認為僅是吉祥物或行銷宣傳品的工具,並不具先天識別性。這樣一來,絕大部分的立體商標註冊,都必須要含有「後天識別性」了。透過後天的廣告行銷或是長期的使用,一旦成功讓消費者建立起該立體形狀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之聯繫,且非功能性之必要形狀,那基本上就能成功取得立體商標的註冊了。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立體商標申請還包含了文字或圖形商標的元素,例如元寶造型的盒子上印有文字商標,倘該元寶造型尚未取得「後天識別性」,那必須聲明不主張「元寶造型」為商標專用,就只能夠取得文字的商標專用權。
而顏色商標和聲音商標情況也和立體商標相似,通常消費者不易視顏色商標和聲音商標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不具先天識別性。所以絕大部分都必須提供已具有「後天識別性」之證據才可能核准。
至於是否已達具「後天識別性」的程度,審查上是有一套客觀的方式去檢視,但只要是人為審查,就會有主觀的成份影響其認定,原則上必須要達到「相關消費者」都認為其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才能夠說已具「後天識別性」,這就有賴一定深度和廣度的行銷廣告和曝光才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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