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專欄】你的商標使用,正確嗎?

  • 2022-09-17
  • 陳緯勝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Corn Dog)
文/陳緯勝(碩品智權事務所創辦人)

越來越多人知道商標申請的重要性,商標申請甚至可以說是事業發展的第一要緊事。商標採取屬地主義,權利從註冊公告日起算十年有效,且每十年可以延展一次,但也有不少人不知道,原來商標沒有「正確」使用,商標權有可能會被廢止,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現行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上述規定可說是商標廢止案例中最常發生的情形。
 
以第1款來說,實務上商標權人往往是故意的商標侵權行為,例如,申請的商標態樣為「bllollslls」,實際使用的態樣卻是「BllOllSllS」,刻意地使相關消費者聯想到著名商標「BOSS」,致使相關消費者可能造成混淆誤認。對於故意的商標侵權行為,基於維護良好的商業環境,我們當然必須對該侵權行為予以譴責。
 
而第2款規定在實務上分為兩種常見的情況,第一種情況偏向沒有正當事由而單純停止了商業行為,例如公司倒閉,餐廳經營不善停業等原因而未繼續使用商標連續長達三年以上。這裡所指的正當事由,通常為天災或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地震或戰爭等;或是因法律因素而無法使用,例如藥證申請中尚未取得藥證而無法銷售藥品,或是法規禁止輸入之商品而無法使用等。
 
而第二種情況,就是商標未正確使用的情況,也就是本文的重點。
 
未正確使用商標的常見態樣如下:
一、商標註冊的指定服務和商品與實際使用的不相符。
二、使用之態樣和註冊之態樣不具同一性。
第一點容易解釋,可以說是未正確的註冊在真正需要的商品或服務上。第二點以案例來說明會比較容易理解。



最後,如果您的商標確實有持續的使用,那您更注意隨時保存使用商標的證據。例如標示有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牌的 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 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商標於服務相關的營業文件、 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 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註1[1]
 
實務上也曾發生商標權人有持續使用且正確使用商標,但因疏於保存有效且日期可稽之證據,導致商標權被輕易廢止的情況,商標權人必須份外小心。
註1[1][1] 註冊商標使用之註冊事項,智慧財產局(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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