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專欄】那一年,我們一起跳的毽子操

  • 2022-05-21
  • 陳緯勝
圖/擷取自劉耕宏微博
文/ 陳緯勝(碩品智權事務所創辦人)


前陣子,台灣藝人劉畊宏在抖音上發表毽子操影片爆紅,影片紅遍兩岸三地,抖音觀看次數也成功破億。影片能夠爆紅當然具備了天時地利人和,剛好在新冠疫情嚴峻的情況下,中國大陸採取強力的清零及隔離措施,劉畊宏的毽子操對於運動健身來說,既簡單又有效率,不需很大的空間就有很好的運動健身效果,也有不少藝人搭上了這波熱潮,拍攝了自己作毽子操的影片上傳賺流量。不僅有人要問,像健身操是否能受到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呢?拍攝這樣的影片,又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首先,劉畊宏拍攝上傳的影片,自然屬於著作權法中所稱的視聽著作,尤其是劉畊宏以其藝人光環拍的影片,能夠帶來的觀看次數通常比一般人來得高,這個視聽著作也就有其商業價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該視聽著作於商業目的,就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當然,在影片中要使用的背景音樂,或是健身操之配樂,勢必要先取得該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同意才能使用。劉畊宏的毽子操使用了大量的周杰倫的音樂著作,想必應已取得該著作權人的同意。
 
另外,健身操動作本身能夠受到著作權保護呢?著作中跟健身操最接近的就屬於「戲劇、舞蹈著作」了,輔以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定義,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戲劇、舞蹈中往往有著深厚的藝術成份,如林懷民的雲門舞集等,那不就難想像為何認定「戲劇、舞蹈」為著作之一種,也受到著作權保護了。而「健身操」的目的著重在健身,基本上較不具藝術成份,恐怕比較難以認定能以著作的方式保護。而過於簡單的動作組合也可能難以被認定能給予著作權的保護。但筆者認為,如健身操中能夠加入部分舞蹈或戲劇的元素,或是動作組合夠具獨創性,仍然有可能被認定擁有著作權。而這部分仍有賴未來更多相關判決來釋明。
 
我國著作權採取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也就是不像專利或商標採取登記保護制度,且著作權首重「原創性」,在著作權訴訟中,「原創性」的舉證就變得相當地重要,所以保全創作之證據和歷史記錄是重要的動作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是採取可登記制,由國家版權局管理登記,而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雖然中國大陸並沒有強制民眾必須登記版權,但在實務上,不管產品上架網路平台,或向法院提出版權爭訟,平台和法院都希望能夠先進行版權登記,而且登記內容事項包含了作品、創作歷程、地點、時間的記載,等同於為創作人保全創作之證據了,可省下未來在法庭上舉證的工作。所以只要創作人認為有價值的創作,而且對中國大陸市場有興趣的,都建議應該向國家版權局提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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