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專欄】中鋼股東會紀念品侵權?沒侵權?侵什麼權?

  • 2022-05-07
  • 陳緯勝
圖/取自天下雜誌
文/ 陳緯勝(碩品智權事務所創辦人)

每年的這個時候都是上市櫃公司發放股東會紀念品的季節,中鋼的紀念品也總是不會讓股民失望,畢竟中鋼在過去長達十年以上股價表現低迷,既然股價不給力,能夠拿到好的股東會紀念品,也算是聊表安慰股民的心。從鈦碗、黑熊傘到黑熊工具組等,都受到市場一片好評。但今年的紀念品「精緻鈦ONE戶外型環保餐具」卻意外惹上了侵權風波。文創廠商暗指中鋼剽竊了智慧財產權,甚至整碗端走。每年都具有新意的中鋼紀念品,今年意外的沾上了一層灰。
 
中鋼當然也出面澄清了,說該產品已取得新型專利,又有專利師的分析報告顯示未有侵權情事等等。筆者並非要來判斷中鋼紀念品是否侵權,而是趁這次的事件來告訴各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是如何切分保護各位的創意。
 
首先,我們倘若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文創廠商能否主張權利?以著作權法第5條對於著作之定義,為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那本次中鋼紀念品可以算是餐具,屬於實用器物,所以非著作權法所定義保護之著作,等於直接出局。
 
中鋼的澄清也並未提及著作權,而是提到了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並且獲得專利師的分析報告,認定沒有侵權。但實際上這樣的澄清是大有問題。首先,我國新型專利採取的是形式審查方式,也就是說,只要您提交的專利說明書符合官方格式規定,保護標的符合新型專利的規範,申請人資格符合專利申請規定,官方就會予以核准,至於專利有效性中最重要的新穎性和進步性,並不在審查的範圍內,新型專利的有效性基本上就是處於一個「不確定」的情況。而專利師的分析報告也存在中立性的問題,畢竟客戶來委託製作分析報告,難謂意見無偏頗的可能性。在訴訟中,專利師的分析報告與訴訟結果相左的情形也非罕見。
 
再者,專利侵權與否,必須進一步比對專利範圍,即使產品已成功取得專利,而且專利有效性也獲得確認的情況下,如產品仍落入別人的專利範圍,那依舊有侵權的可能性。
 
那以文創廠商的角度來看呢?倘若真認定中鋼的紀念品是抄襲自家創意而來,能如何救濟?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者」,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也就是說,倘該創意完全出自文創廠商,且與中鋼間雙方曾為了合作意象而洽談,最終未能達成合作協議,也沒有契約約定的情況下,中鋼未經同意自行向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那文創廠商就可以提出相關證據,例如雙方的討論內容,通信記錄等等,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專利權。

當然了,專利採取登記保護形式,如能夠早一步提出申請是再好不過的事了,畢竟侵不侵權最後還是法官說了算,申請日比別人早一步,就比別人多一分優勢,何樂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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