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湯姆·克拉克:「因特定罪名遭起訴的被告,有權在審判期日站在法庭上。」
文/法操司想傳媒
「因特定罪名遭起訴的被告,有權在審判期日站在法庭上。」
“A defendant on trial for a specific crime is entitled to his day in court, not in a stadium or a city or nationwide arena.”
這句名言出自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湯姆·克拉克(Tom C. Clark),完整翻譯這句話是,因特定罪名遭起訴的被告,有權在審判期日站在法庭上,而不是在體育場上、城市、或這個國家的任何地方。克拉克大法官想表達的是,被告有站上法院陳述,並以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當檢察官經過偵查階段將犯罪嫌疑人起訴後,進到法院的被告就應和檢察官立於對等的地位,被告有權為自己辯護,面對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檢察官,也有請律師成為訴訟代理人的權利,讓兩造「武器對等」。這點從法庭內的位置安排可見,被告和檢察官是安排在對立而水平的位置,只有法官席會在比較高的地方。
縱然有時經過媒體推波助瀾的效果,一般民眾會將尚未審判的被告即當作罪犯看待,但秉持無罪推定原則的概念,被告當然享有為自己辯駁的權利,否則一概由檢察官說的算,是相當危險的事。克拉克大法官強調的是,任何人都有上法院救濟的權利,而法官也應公平審判每位站在原吿和被告席的當事人。
克拉克大法官曾擔任過美國司法部長,在他作出的判決裡,透露出他較支持檢警的立場,例如在1958年Crooker v. California案中,被告Crooker因謀殺罪名遭逮補,卻未被告知得行使緘默權,請律師的要求也被拒絕。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認定警方的行為符合正當程序,而克拉克大法官認為Crooker是自願作出自白,而警方的作法也稱得上合理。
1966年指標性的米蘭達案(Miranda v. Arizona)中,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規定警方在詢問嫌疑人時,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緘默,其陳述將成為呈堂證供,並有權請律師或要求法院指派律師。這段話常出現在美國電影中,警方逮補犯人所說的第一句話,被稱為「米蘭達警告」,換成我國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知義務」。
克拉克大法官在這個判決中,持部分協同部分不同的意見。他認為,米蘭達警告應視個案情況而定,若檢警沒有先為告知這些權利,則應證明被告是出於自願的情況作出自白,或是被告明確知道這些權利卻自願放棄。克拉克大法官提出的見解,主要是為增加自白作為證據的可能性,否則依多數意見,警方未做米蘭達警告可能導致被告自白完全不得作為證據。
克拉克大法官的想法其實還是從檢方的立場出發,但這不表示他反對告知被告這些權利,過去他也曾在1963年Gideon v. Wainwright案中,支持法院應指派律師給無經濟負擔能力的被告,可見得他仍重視被告在法律程序中應有的權利。回到這句名言,一個權利受到充分保障的被告,也才可能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
湯姆·克拉克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湯姆·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曾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至1949年擔任美國司法部長,1949年受美國前總統杜魯門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直到1967年其兒子拉姆西·克拉克(Ramsey Clark)被任命為司法部長時,克拉克大法官為避免利益衝突而選擇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