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史】【台灣法律史L.1】為什麼我們研究法律必須了解歷史?
文/法操司想傳媒
從小到大,歷史一直是國民教育的必修課程。為什麼我們要學歷史,有人說是要知往鑒今、有人說是要思想控制、有人說是為了形塑學生成為堂堂正正中國人。但台大法律系王泰升教授認為,學歷史目的是要了解自身之所屬的社會的由來,歷史是為了解而存在。
台灣是一塊有著多元文化的土地,在這塊土地上住著許多民族、受過許多不同政權治理,這些過去,讓我們的台灣有著與眾不同的面貌,影響著台灣的文化與法律。就讓我們透過臺大開放式課程《台灣法律史:從前不教的一門課》,跟著王泰升老師的課堂來了解屬於台灣的《法律史》!
法律和歷史有什麼關係?為什麼我們研究法律必須了解歷史?
《台灣法律史》這堂課,是台大法律系的「必修」課,此時就會讓人產生疑問,為什麼法律人要學法律史?王泰升老師提到,身為法律人常常被問到的就是「什麼是比較妥當的法律?」。
王泰升老師認為,回答這個問題時,要先確定這個法律,施行在什麼社會,才能回答這是好的,還是不好的法律。因為社會是人所組成的,是從過去發展形塑的,要了解當下社會當下的立法思維,就必須從過往去了解。
我們必須先探求經驗事實,探求過去做了怎麼樣的選擇,然後根據這個來論辯今天該做怎麼樣的選擇。法制定與法適用是偏重哪一個利益和價值,指出來後在針對過去的選擇,依現在的道理去解釋,去說服人。
多元的台灣:台灣人群移動、政權移轉來看整個歷史
台灣的社會是一個多源而多元的社會,我們由多元民族組成,也受到多源法體系的影響。接下來就讓我們用幾個目前仍影響台灣的多元法體系例子來證明吧:
一、原住民法:
2010年司馬庫斯倒木案,法院承認原住民有將山中的資源視為為他們的財產的法之確信,這就是原住民族的法律傳統。
[補]上圖原住民法虛線部分,王泰升老師持保留態度,因為老師還沒有精確的的證據去談這件事情。但也許載台灣漢人的法律社會中,母舅是相當被尊重的,這或許是平埔族的遺續也說不一定。
二、西方法(荷蘭):
農地以甲作為計算單位。
三、傳統中國法:
男尊女卑。
四、日本法:
1.坪:建物登記現行法採平方公尺,但實務上我們仍以「坪」作為雙方買賣洽談時的單位,因為這樣大家才知道有多大。(坪為兩塊榻榻米的大小)
2.抵押權:日治時期引進銀行制度,同時引進抵押權(根抵當)。
[補]日本帶來台灣的除了日本法外,也有現代法在裡面。1882年,日本明治維新變革,在司法上也受到西方國家影響。
五、中國法:
1945年,國民政府來台後,將現行法帶入台灣。
[補]1902年清末變法時,西方法對中國法造成影響。
六、西方法:
1949年,台灣事實上成為一個國家,自主繼受接納西方法。例如:證券交易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國家法律所宣示的價值,不一定被社會所接受
因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歷史與生命經驗,所以王泰升老師提到「國家法律所宣示的價值,不一定被社會所接受」。王泰升老師舉最直接的例子是,在國家民法宣示女子有繼承權後,經過70餘年,仍有40%人認為女生不應該繼承家產。
又以日治時期,法院判決:「女婢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但這個判決有形成一般人日常生活的行為準則嗎?有因為這樣的判決就不再用女婢嗎?當時碰到日本警察查戶口時,要如何解釋,就出現了養女。但日本警察不知道這是女婢嗎?他可能也知道,但是就共同欺騙國家法,登記成養女。
法社會與法條的互動發展
當立法者創立了法律條文後,就會有學者對於這些法律條文進行解釋,而執法者、法官會將這些法律適用於具體個案中,而一般人民在生活中也會使用這些法律。這是法律形成法社會的過程,這是一般常見的立法模式。
但這個過程也有可能會相反過來,人民在生活中運用的法概念作成法律。舉例來說,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實是到2007年才有法律明文規定,雖在物權法定主義的帝王條款下,但基於歷史的因素,法院仍早在判決中承認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存在,也因此促成了2007年的立法。
「過去決定了現在,但他不能決定未來,因為我們現在可以改變,而我們應不應該改變?要知道現在是什麼。為了瞭解『現在』是什麼,我們要了解『過去』,因為過去形塑了現在!」
資料來源:臺大開放課程王泰升老師《台灣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