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史】【台灣法律史L7-2】臺灣的訓政經驗─黨治經驗
文/法操司想傳媒
繼上篇文章提到臺灣最早的憲政經驗,接下來隨著時間的推演,日本戰敗後,隨著國民政府來到臺灣,臺灣進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就讓我們透過王泰升老師透過臺大開放式課程《台灣法律史:從前不教的一門課》第7堂課來了解,訓政時期的臺灣!
人民還小,所以要訓導之
當時國家統治權依「約法」並非依「憲法」,是訓政,不是憲政。根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統治權是主權者人民,所以國家統治當然要經過人民的指揮監督,但因為人民還小,所以交由爸爸也就是黨來指揮。
所以約法第三十條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不過因為全國代表大會,但不常集會,所以在把權力交給中央執行委員會,會再把權力交下去,國防最高委員會(黨機關)。在這樣層層移交的狀況下,黨做出的決定,可以要求國家遵守。
國民黨前秘書長許水德:「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王泰升老師在課堂上,引用一張司法院行政部發行的,請求法院解決紛爭的狀子,狀子上方的圖右邊是國旗,左邊是黨旗,下方還有國民黨中央黨部地址。給大家覺得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這是訓政時期的合法狀態,法院真的是國民黨開的。
對比汪精衛的國民政府,所制定的司法狀子裡面,沒有黨旗也沒有黨部。因為汪精衛政府是日本的魁儡政府,很可能是日本人看不懂或看不慣,司法狀子是由中央黨部控制的,所以就撤掉。
而民國36年1月出版的狀子,當時中華民國憲法已經公布,但尚未生效,狀子下面的建築物變成司法行政部,由這張狀子可以證明,中國國民黨很有誠意要施行憲法。但蔣中正領導的國民黨早已為「形式上」行憲之後,實質上延續訓政時期的以黨治國、黨國一體,預作準備。藉由訓政時期的黨治架構,而將國民黨打造為行憲後「永遠的執政黨」。
所以1939年國民黨中央社會部簽呈中提到,若再繼續用黨部來統治會落人口實,所以要將國民黨黨內的社會部,改隸成行政院社會部,「避其名而居其實也」。
1949中央政府來到台灣以後,如何利用訓正經驗來行憲呢?
雖然1949年中央政府來台時已經行憲,但仍以過去的訓政經驗在治理臺灣。以「日產變黨產」為例,依據2000年9月監察院內部會議的附件,我們可以看到在訓政時期,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申請轉帳撥用國有各種房屋(日產),黨國防最高委員會作出決議,要把日產撥放給臺灣黨部。而基地部分,則是在民國43年由行政院會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將基地一起轉給國民黨。
民國43年行憲了,國民黨只是民間人民團體,國家可以把財產移交給人民團體嗎?顯現這些主事者,根本沒有意識到已經行憲了,法治改變了但觀念沒有改變。很多日產在這種情形變成黨產。
黨來指揮國的架構底下,國家有不法行為,黨需不需要負責?
1945年五院院長和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是向國民政府負責的。而國民政府主席是蔣中正,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也是蔣中正時,搞到最後雖然有五院,但都是蔣中正自己監督自己。在黨指揮國的架構下,228國民黨要不要負責?
王泰升老師在課堂上以主人和使用人的關係去比擬?使用人有不法行為,主人不用負責嗎? 假如是在「憲政體制下」,黨不會指揮監督國,也不會是一權體制。當這兩個不會,他們就不會是主人的關係,自然也就不用負責。
「沒有任何一股政治勢力去監督國民黨遵守憲法」,這就是那個時代的關鍵!
而臺灣是如何走向民主,實行立憲政治?台灣民主其實是假戲真做的結果?關於臺灣的民主,就讓我們在下一篇文章中,再和您分曉。
資料來源:臺大開放課程王泰升老師《台灣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