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728頂新油一審開庭實況】用錯的方式得到錯的結果,卻拿來當證據?

  • 2015-07-28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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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油案是全國矚目的案件,大法客今日來到彰化地方法院旁聽,只有一個感想:「這大案子檢察官辦成這樣,對得起人民嗎?」

今日開庭重點主要勘驗供述證據,法院並提示於5月時至頂新屏東油廠採樣油品之委託試驗報告。

檢察官對法院提示之委託試驗報告內容主張,這次法官到頂新屏東廠採樣化驗的結果是因採樣點不同才驗出不同的結果。去年(民國103年)10月12日由檢察官抽驗之油品檢驗出銅、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大於40,表示頂新向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品質有問題,就像癌症檢查一樣,前面沒驗出不代表不存在,後來驗出癌症第三期、第四期的在所多有

然而,檢察官當時未依正確方式取樣,硬是要取下層油槽的油品作檢體,且以快篩法檢驗,才導致檢驗數值有如此大的錯誤。但是,台灣食品安全衛生法規定,縱以快篩法得出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大於40,亦要經第二次標準法檢驗,若仍超出法定標準,才處以行政裁處,而非以刑法相繩。違反行政法規定卻科以刑罰,已逾越法律規定。

更何況,現行食品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食藥署發布的函令和餐飲業油炸油稽查管理原則)是對成品油的規範,而非針對原料油所設的規定。檢察官在本案一直拿非規範原料油的標準要求廠商遵守,此舉有如「拿張飛打岳飛」,比較的基礎一定要在兩者定位相同的情形下,顯不相當的原料油和成品油怎能逕自拿來相比?

另外,檢察官稱鑑定人證述說油品重金屬無法除去,但還原到審判期日的筆錄可知,鑑定人證述時清楚講明,油品若含有重金屬這部分可能是豬隻受大自然影響所殘留的,但只要透過「精煉」,都可以將殘留的重金屬去除。當時由法官作補充訊問時,鑑定人仍是相同的回答。

若確有犯罪事實,檢察官就必須以強而有力的證據,讓犯罪者受到嚴懲。但若確無犯罪事實,就應該還給被告清白,這才是人民對檢察官的期待。莫不能以被告特殊身分背景或案件矚目程度而有所差別,更不應該不講證據、僅訴諸人民情感。

檢察官手握刑事訴訟的發動權,一旦開始偵查,即代表國家權力的發動。一舉一動、每個決定,都應該謹慎小心,莫不可濫用國家權力。在此,檢察官的角色,不只是偵查犯罪,更應該捍衛人權,不只是執行刑法、更應該奉行法律保障人民之機制。也就是說,不可以以偵查做為手段,先射箭再畫靶。證據調查,更需要周全且直指核心。

隨著法院重新對頂新屏東廠油品採樣的檢驗報告出爐,檢察官的論述漏洞百出的狀態一再出現,甚至是以錯誤的抽樣方法和檢驗方式得出錯誤的檢驗結果,卻又以此做為起訴證據,完全可見檢察官不僅是以有罪推論的心態在辦案,更是把罪疑惟輕拋諸腦後,甚至連應盡的實質舉證責任與指出證明之方法,都未盡應盡之責。

這樣的辦案水準、這樣的錯誤指証、這樣的有罪推論,如何讓人民信賴司法?如何讓人民將公平正義寄托在檢察官身上

►檢察官辦案不靠自己努力、反要法院幫忙調查?
https://www.follaw.tw/judge/02case/7857/
►這麼厲害!檢察官辦案靠感覺不靠證據?
https://www.follaw.tw/judge/02case/7906/
►檢察官的任意偵查,是用力辦案還是恣意妄為?
https://www.follaw.tw/judge/02case/7902/
►跟著法操開堂關心頂新油案濫權檢察官荒謬行徑!
https://www.follaw.tw/category/judge/02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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