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721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這麼厲害!辦案靠感覺不靠證據?
時間:104年7月21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檢察官謬誤】以個人觀感控訴被告違法
開庭當日,檢察官蒞庭公訴時,以個人觀感主張炸油炸過一次或經過一天高溫油炸後,該炸油就不能使用,應該汰換,業者應自主管理加強控管。但是,法規真的是這樣規定嗎?
根據2009年7月訂定之《餐飲業油炸油稽查管理原則》可知,當油炸油品質達到下列四項指標之一時,即可認定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業者必須換油:
(1)發煙點溫度低於170℃時(亦即油炸油於低溫時即已冒煙)(2)油炸油色深且又粘漬,具油耗味,泡沫多、大有顯著異味且泡沫面積超過油炸鍋二分之一以上者。(3)酸價超過2.0(mgKOH/g)。(4)油炸油內之極性物質含量達25%以上者。
既然政府已有此換油標準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檢察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是不能以個人觀感來控訴,但檢察官卻以個人觀感來辦案。
另從偵查階段,檢察官記錄被告常梅峰筆錄的錯誤(詳見:【0616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誇張!檢察官以不實筆錄作為起訴證據),曲解被告原意,將沒有的說成有,檢察官以一句「誤繕」即帶過,但這樣的錯誤筆錄造成的結果,卻要被告來承擔。要推翻錯誤筆錄往往是困難的,縱使被告有權提出勘驗筆錄,但若法官不准也莫可奈何。
不僅是本案被告遭遇到這種事,其實筆錄錯誤的情形是很常見於刑事訴訟的錯誤,就連馬英九總統也曾吃過這樣的虧,事後馬總統對承辦檢察官提偽造文書告訴,但檢察官對這事仍以無犯罪嫌疑而為不起訴處分。
對於審理至今,本案檢察官仍難以證明本案的起訴重點,即頂新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可否供人食用,而遠至越南調查證據的事證,卻盡是無關聯性的證據調查,如到越南菜市場拍豬肉攤販的照片;關鍵的熬油廠卻不在檢察官的行程中;而一直質疑大幸福賄賂VinaControl公司,卻又說信任VinaControl的檢驗能力,未針對檢察官自己提出的主張做調查。(詳見:【0707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檢察官去越南查什麼?為何不誠實說清楚!)
檢察官辦案應勿枉勿縱,而非花拳繡腿的主張無關聯性的證據,亦非蜻蜓點水的調查證據,但檢察官現在不僅是以有罪推論的心態在辦案而已,也把罪疑惟輕拋諸腦後,甚至,連應盡的實質舉證責任與指出證明之方法,都只是形式上提出,未盡調查證據之責。
這樣的檢察官辦案水準,真的值得人民信賴司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