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414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法庭週記

  • 2015-04-20
  • 法操司想傳媒
IMG_8769 開庭摘要 (一) 被告常梅峯104年4月10日未向管轄警局報到,答辯未上班不記得今夕何日,但隔日想起馬上向管轄警局報到並留手機號碼。審判長當庭諭知下次違背法令將再押,絕不通融。 (二) 被告楊振益轉換為證人,進行證人交互詰問。

1. 經營油品業背景

退伍後,27歲開始在雲林秀潭經營炸豬油生意,歷經轉開精煉工廠失敗倒閉、欠債被告被關坐牢。出獄後,透過朋友介紹於公元2002年12月14日至越南經商,意圖東山再起,不料經商不利以退夥收場。在越南期間認識一名越南女子(現為其妻呂氏幸)並同居,楊振益結束合夥生意後,與呂氏幸共同做收油生意,呂氏幸原生家庭亦從事油業,遂一起在現為楊振益住家之處建立第一收油廠,後在離第一收油廠幾百公尺處增建第二收油廠。

2. 收油廠配置

(1) 第一收油廠

共有11座油槽。廠內有9座方形油槽,容量50頓,均由楊振益親手設計並以黑鐵板施作,因大量電銲使眼睛受到傷害而視力衰退,患有眼疾。有5座油槽放牛油,編號1至5;另有4座油槽放豬油,編號6至9。廠外有2座圓形油槽,容量100頓,是後期楊振益設計,聘工施作而成,有上蓋設計,皆放豬油,油槽編號1、2。不同油種之油槽不混用。另有集油桶(含過濾裝置)、化油槽、加熱軟管(可移動,韓國進口)。

註:頂新公司陳茂嘉總經理於至大幸福公司訪廠時,建議改善集油桶之過濾網,楊振益於頂新商訪結束三天後改善完成。

(2) 第二收油廠

距今約一年半前設置,共有4座圓形油槽,容量100頓,放豬油。另有集油桶(含過濾裝置)、加熱軟管(可移動,韓國進口)。

3. 收油標準

(1) 豬油:楊振益依個人經驗,分別以目測、鼻聞判斷其色澤及透明度、香味大致區分為比較好的、好的兩類,並未以儀器檢測油品酸價。後與頂新公司合作,因要以食品加工油報關,購入儀器,僅目測、鼻聞未過楊振益標準之油品才以儀器檢驗油品酸價。

(2) 牛油:隨機抽樣,割開牛油包裝看狀態,未區分標準。

4. 收油價格

當次銀貨兩訖,秤重不偷斤減兩,價格公道;均單一價格收購,避免炸油商比價起糾紛;因越南當地油價漲跌快速,價格調整前會致電往來之炸油商,通知收購價格。

5. 油種來源

油種皆由炸油商而來,有油車、小貨車或機車運來者。豬油桶裝,到廠後須倒至集油桶;牛油袋裝,內袋為可承裝熱湯材質之透明塑膠袋,外袋為洗乾淨之二手飼料袋或米袋。

6. 油種買賣

主要經營魚油、牛油、豬油和椰子油。最早公元2005-2006年間,賣魚油至台灣;公元2011年,賣椰子油、牛油和豬油給頂新公司。

(三) 詰問楊振益(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

註:法官請檢察官詰問時,檢察官反應須1小時後才能進行,辯方律師反應等檢察官詰問完後再進行,經法官協調後,檢察官先行詰問。

1. 檢察官詰問

註:某位檢察官詰問中,常沒耐性,數次打斷楊振益陳述,經律師反應,法官制止後,才讓楊振益好好陳述。

(1) 再購入儀器後,仍依經驗判斷,覺得有問題的才用儀器檢驗。

(2) 酸價只是目的之一,並非判斷油品品質的依據。

(3) 主要是看油品的色澤、透明度和香味好壞來收油,尤其油的水分含量高會影響油,含水高的油也會比較濁,酸價無影響。

(4) 豬油酸價1-2放圓形1號油槽,豬油酸價2-3放圓形2號油槽;牛油未在看酸價故未分。豬油酸價7-8以上不收,會請炸油商拿回去處理,怎麼處理是炸油商的事,我楊振益只負責收油,又沒在炸油,不清楚炸油商怎麼處理不收的油。

(5) 牛油酸價1-3為1級牛油,牛油酸價4-6為2級牛油,但我楊振益收油沒有區分,牛油酸價6以下就買,而牛油出貨前都要先化油,所以牛油2天內就會出貨;牛油5個油槽全裝,裝8分滿,有200頓。化油槽有2個,未分酸價都一起化油,一個20頓,一個15頓。

2. 辯方律師無問題。

(四) 陳茂嘉證人補充訊問

1. 當時是與楊振益及其妻呂氏幸一同參訪。時日久遠,工廠設備、位置不清楚。

2. 楊振益未指油槽是供飼料油或食品加工用。亦未介紹油槽內油種為何。

3. 有參觀兩廠區,先第二收油廠,約10分鐘;再到第一收油廠,兩廠距離很近,第一收油廠較大。

4. 知道頂新公司部份的牛油、豬油貿易商名單,但並未完全知道公司油商名單。

5. 與前任總經理並非無縫隙接任,中間有空窗期,且適逢大統油案爆發。

6. 因越南之行未蒐集充分足夠資料,需要再回訪,遂未請王祖善、李宜錡按原定計畫製作投資報告。這跟王祖善做訪廠報告和評分報告給馬美蓉並無衝突。

(五) 詰問陳茂嘉(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

1. 檢察官無問題。

2. 辯方律師答辯

(1) 一次交貨100頓,表示對炸油商有控制能力;交易銀貨兩訖,表示大規模;炸油商會先到市場賣,賣不完才賣給大幸福公司,表示越南人都有在吃;頂新陳茂嘉總經理並非訪廠。

(2) 從楊振益做生意不偷斤減兩,可知其人品可鑑。

(3) 楊振益會在油槽未滿前賣掉油,以我國CNS規範以酸價做區隔,好品質做食品加工、非好品質做飼料油。楊振益的工廠若未符我國食品法衛生規範,僅處行政罰。

(4) 以油的色澤、風味辨識油品好壞為常態,不能說未以儀器檢測酸價推論其油之品質有問題。

(5) 頂新王祖善拍攝之工廠照片時,已下午四五點,時值黃昏,照片昏暗,檢察官不能據以指稱楊振益工廠衛生不符法律規範。

(6) 承前述,工廠衛生條件縱不佳,但以我國食品法規範僅處行政罰,而非刑事責任。有公元2014年12月深坑臭豆腐案件可資參照,如附卷。

(六) 王祖善證人訊問

1. 知道溯源管理計畫,且在任職頂立研發時也知道溯源計畫。至越南大幸福公司商訪時,正輔導金榮、正義兩公司,不清楚越南行內容,行程都是到越南後當天才知道。

2. 王祖善說因馬美蓉為其長官,才將越南大幸福公司之訪廠報告交給他。

3. 交給馬美蓉之報告為總評分72.5分者,絕不可能為77.5分者,因結束越南訪廠後,要趕在三月底前弄會議報告,根本沒有時間修改報告。77.5分的那份報告,是在與陳茂嘉總經理口頭討論後,陳總說以味全面對終端消費者的評分報告,拿來評頂新對廠商的評分報告似乎標準過高,事後亦覺有理才再修改報告。

4. 訪越南大幸福公司時,僅知有牛油、豬油,牛油放在一個倉庫,有兩堆(距離相近)。有看到貨車、機車送油到大幸福公司的收油情形,與傳統台灣相同。

5. 有問楊振益收油標準,說以顏色、氣味判斷。

6. 陳茂嘉總經理以設廠為由,向不同部門借調王祖善,王祖善未在越南之行結束後依其專業做設廠報告,係因在等通知設廠才沒做。

7. 製作訪廠報告是為請領出差費用之需要,與設廠報關無關。

(七) 詰問證人王祖善

1. 檢察官無問題。

2. 辯方律師答辯

(1) 王祖善的報告難以證明訪廠報告目的與關連不正當。

(2) 王祖善在越南之行結束後所作之報告,是職業病的展現。因有請領出差費用的需要,王祖善當然以慣用的報告呈現。但這份報告並不符合訪廠稽核報告,有非供述證據(荷蘭訪稽核報告)可證,足資證明這份報告並非訪廠稽核報告。

(八) 詰問證人李宜錡

結束越南大幸福公司商訪製作之報告是例行性報告,廠務見習的一環。 (因法官皆重複問相同問題,證人回答皆大同小異,故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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