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407頂新油案一審函請併辦準備庭】先起訴再找證據的檢察官!

  • 2015-04-0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nna

圖/Anna

頂新越南油案函請併辦準備庭
時間:2015年4月7日
地點:彰化地方法院
開庭摘要
1. 104年1月12日常梅峯附件重複,檢察官答覆以第2次104年2月6日為主。
2. 附件品項名稱不一,起訴書寫「精製豬油」,在補充理由書附件寫「調和油」,檢察官說要確認後再函覆。
3. 辯方律師詢問函查事項結果,受命法官說有再寫問題過去問,尚未收到食藥署答覆。
4. 辯方律師向庭上聲請調閱檢察官搜查屏東廠勘驗、檢查之錄影光碟。受命法官說,影片僅有部分而無全部的,可聲請調閱。

自2014年10月,檢察官開始偵辦頂新案件至今(2015年4月7日)已逾五個多月。

今天彰化地院開庭審理頂新案件主要是為了檢察官函請併辦,什麼是函請併辦呢?「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函送就被告其他之犯罪事實,請求併予審判。」(101年台上字第427 號參照)

依照刑事訴訟流程,檢察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等調查告一段落後,會決定該案件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行政簽結,而本案頂新案件已起訴快半年了,為何在準備程序中,檢察官還是有一堆新證據、新證人或新受害人的提出?是否當初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事證調查還不夠明確就急著起訴?或者檢察官心想反正在準備程序中還可以提出新證據、新證人或新被告,就算起訴前偵查不夠明確也無所謂?

問題是,在控訴原則下,法官審理的範圍要和檢察官起訴的範圍一致,否則一但法官逾越起訴範圍而審判,就是審判當然違背法令,可上訴第三審。

頂新案件在檢察官起訴時,法院審理的犯罪事實範圍理應特定了,可隨著準備程序的進行,檢察官提出的新證據、新證人和新受害人也不斷的增加,顯然對起訴前的偵查不夠確實。

而這樣不僅對法院而言,審理範圍不斷地擴張,就原先已經審理過的證據是否後來函請併辦的新受害人也能一體適用不無疑問。相對的,面對檢察官不斷提出的新證物,對被告的攻擊防禦也是一大不利益。(今天筆者不是為頂新辯護,而是攻擊防禦也是憲法賦予我們在訴訟權上一大重要的權利。)

另外,檢察官提出的補充理由書附件與起訴書,這兩份文件的名詞也不一致。在起訴書寫「精緻豬油」,在補充理由書附件寫「調和油」,面對法官詢問這兩個名詞是否指涉同一物品或者不同物品,負責公訴的檢察官一時答不上來,說要回去確認後再函覆。

雖然說,偵查和公訴的檢察官是分開的,但基於「偵查一體化」,不論是負責偵查或公訴的檢察官都應該對其負責的案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是,不然如果每次面對法官的提問,檢察官都來個回去確認後再函覆,這刑事訴訟程序到底還要不要進行?豈不浪費了司法資源?

頂新賣的油品是不是飼料油都還沒查個水落石出,倒是我們檢察官的偵查蒐證得好好加油了,不然隨著司法程序的進行,該保全的證據沒保全到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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