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頂新油】關注重點

  • 2015-03-02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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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法官稱非屬重罪羈押之案件,故在搜集相關證據、被告有串共、逃亡、滅證之虞降低後,同意被告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是否有理由?而檢察官不斷用同樣理由對交保裁定抗告,又一再被駁回,是否有濫權之情事?

2、本案彰化地檢抗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法院裁定駁回,其理由何在?本案被告若另犯他案,是否得在本案中因他案偵查需要而聲請羈押?

3、本案所引起的一罪不兩罰討論,未來食安法修法朝向刪除法人罰金刑,被批為法人除罪化,而食安法法人罰金刑被刪除後,原定檢察官於起訴書聲明罰以最高八千萬元罰金,恐只能依據衛生法罰以三百萬元。修法究竟有無理由?其理由何在?

4、檢察官認定越南大幸福油廠提供的原料油是「不可食用」,證據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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