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長選舉無效案】又要聲請調查證據?
選舉無效訴訟準備程序 | |
時間:108年2月27日 | 受命法官:黃愛真法官 |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7法庭 |
前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選會),針對去年的台北市長選舉提起選舉無效訴訟,2月27日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準備程序,一起來看看本次庭期發生了什麼事吧!
為何逾期聲請調查證據?
本次庭期一開始,原告律師就庭呈書狀聲請傳喚現任中選會代理主任委員陳朝建,主張中選會去年辦理公投時,曾經在11月2日修正行政院意見書並再次公告,但依照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公投事項必須在投票前28天公告,所以中選會後續修正公投公告並再次公布選舉公報的作法違反公投法規定,11月24日和台北市長選舉一起舉辦的公投是違法公投,待證事實是公投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不過法官詢問原告,之前就諭知過聲請調查證據的期限,原告也有提出關於公投影響台北市長選舉的主張,為何今日庭期才聲請調查證據?逾期聲請的正當理由為何?但原告律師一開始似乎沒有聽懂法官的問題,將公投違法的主張又詳細的講了一次,後來才表示因為之前幾次雙方都是在討論投票當天的狀況,還沒有實質討論到公投併大選的問題,所以現在才提出,另一位律師加碼補充本案是去年12月提起且性質特殊、資料數量龐大,合議庭卻定在今年1月11日前就要提出調查證據聲請,違反一般事理,希望合議庭再給機會聲請傳喚證人。被告機關則表示原告逾期聲請調查證據沒有正當理由,其餘部分後續再用書狀表示意見。
選舉當天4點前到投票所可以投票,需不需要中選會開會決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9條第1項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下稱中選會組織法)第6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針對選舉當天中選會發布4點之前到達投票所可以投票的新聞稿,原告認為該新聞稿延長投票時間,依照中選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應該經過委員會決議卻沒有,被告機關則主張該新聞稿只是重申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需要召集委員會討論。之後原告律師又表示「公投有沒有違法、是不是重大事項都是爭議,本案本應該是公法案件,但因為選罷法規定才跑到普通法院,希望合議庭對本案能有更多考慮」,似乎意指期待法院能以更專業的公法角度看待本案。
合議庭駁回原告前次庭期的調查證據聲請
最後針對上次庭期,原告請求法院命被告機關提出「選務人員選務line群組對話」的證據調查聲請,合議庭審酌後認為無調查必要性,駁回原告的聲請。
本案將在2019年3月8日下午2點在第2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