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長選舉無效案】整理出來的爭點有哪些呢?
照片來源:張家銘
選舉無效訴訟準備程序 | |
時間:108年2月22日 | 受命法官:黃愛真法官 |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7法庭 |
前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選會),針對去年的台北市長選舉提起選舉無效訴訟,2月2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訊問證人和爭點整理程序,到底還有發生哪些事情呢?一起來看看吧!
大直國小的投開票所有選舉違法情事?原告有成功舉證嗎?
本次庭期先訊問第829號投開票所選舉人呂先生,接著訊問同一投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康先生。呂先生表示當天2:50左右到大直國小,一進到校園就看到操場上面一大堆人在排隊,最後4:50左右投完票,從教室出來後遇到了認識的學校同仁還在排隊投票,就和該名同仁小聊了一下,當時該名同仁後面還排了一、二十公尺的人也在等投票,直到離開學校前都沒有看到警察排在隊伍尾端,警察一直都只有在花圃附近維持秩序,離開經過學校大門時也發現居然沒有警察在大門口管制出入,呂先生覺得很不合理。
但輪到北選會律師訊問呂先生時才發現,其實呂先生並沒有實際看到隊伍尾端的狀況,是因為呂先生認為一個投開票所只有一個警察,又一直看到警察在花圃附近,才會認為隊伍尾端沒有警察,除此之外,訊問完康先生後也發現,整個大直國小裡面其實不只有一位警員,投票當天下午四點之後校門口其實也有「只出不進」的管制。從呂先生、康先生的訊問結果來看,原告似乎完全沒有成功證明所謂「違法」情事。
本案的爭點整理
兩造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0-1條第1項第3款協議簡化出來的爭點,程序部分為「中選會是不是適格當事人」;實體部分則包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所指的違法情形,應該包含『選舉結果足以產生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之結果』或『足以導致選舉結果產生高度不可預測性』,有無理由?」、「被告放任四點之後還有人進入投票所投票,是否違反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以及憲法平等原則?」,還有其他爭點像是「沒管制壓隊有無違反選罷法第19條第1項」、「排隊投票的人看手機、公投和市長選舉一起投、圈票棚不足」、「中選會沒監督北選會」等等狀況,是不是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違法並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情形。
最後丁守中的律師請求法院命被告機關提出選舉當天,整個選區內「全部1563個投開票所」選務line群組對話內容截圖,北選會律師表示選務line群組不是北選會成立的,北選會根本無從提出,而且line群組對話內容要證明的事情是什麼?以及有何調查的必要性?原告方都沒有說明。
即使選舉訴訟性質特殊,大部分的相關資料都掌握在辦理選舉的機關手中,原告在舉證上可能會有一定難度,但最基本原告也必須將待證事實(聲請調查的證據要用來證明什麼事)清楚說明,才能讓法院判斷應不應該准許。最後受命法官並沒有當庭作出裁決,諭知這個證據聲請會由合議庭來決定是否准許。
本案將在2019年2月27日上午在第2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