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長選舉無效案】真的違法?還是有解釋空間?

  • 2019-01-14
  • 法操司想傳媒
 
 
選舉無效訴訟準備程序  
時間:108年1月11日下午2:30 受命法官:黃愛真法官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3法庭  

前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選會),針對去年的台北市長選舉提起選舉無效訴訟,在台北地方法院續行準備程序。本次庭期是雙方原定提出主張和聲請調查證據的最後期限,兩造還有哪些主張呢?一起來看看吧!

明明都是台北市的選舉,為什麼選舉人總額不一樣?

原告丁守中方律師請求被告中選會和北選會說明,本次選舉同時辦理台北市長、市議員以及里長的選舉,但明明選舉人的範圍都是台北市民,為什麼三個選舉的選舉人「總數」卻有落差?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如北選會的說明,可能和戶籍遷移有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

第4條第1項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舉例來說,假設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的阿操在去年選舉的四個月前就已經把戶籍遷到台北市中正區,但在選前四個月內又把戶籍遷到台北市內湖區的話,按照選罷法規定以及戶籍資料,由於台北市長的選舉區是整個台北市,阿法符合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條件,因此具有台北市長選舉人資格;但市議員和里長選舉則因為在選舉區內居住不到四個月,所以阿操沒有內湖區的市議員和里長選舉人資格,如此一來,就有可能造成三個選舉的選舉人總數產生落差。

一個法條,各自表述?

選罷法
第19條第1項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原告律師主張依據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四點之前到達投票所的人可以投票,但這裡的投票所範圍應該限於各個教室或是建築物內,也就是必須是在四點之前進入教室或是建築物內的人才能投票,北選會方則表示當天發布「四點前到達投票所者可以投票」的聲明正是在重申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當天認定到達投票所的措施也沒有違法。

除此之外,原告丁守中方也聲請傳喚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文化大學楊泰順教授到庭進行法律鑑定,法官則表示這部分會由合議庭評估是否傳喚。

本案將在2019年1月18日於同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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