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長選舉無效案】哪些情形算是違法?
選舉無效訴訟準備程序 | |
時間:108年1月4日下午2:30 | 受命法官:黃愛真法官 |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1法庭 |
前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選會),針對去年的台北市長選舉提起選舉無效訴訟,今天在台北地方法院續行準備程序。本次庭期總共耗時大約一個半小時,都在進行爭執和不爭執事項的確認與表示意見,到底雙方有爭議的地方在哪裡呢?一起來看看吧!
違法情形必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第1項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原告丁守中的律師提出許多主張和指控,例如北選會針對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課程,沒有包括如果公投綁大選造成工時延長的話該如何因應,也沒有演練過可不可以在下午4點之前投完票,律師還表示自己甚至連選舉公報都沒收到,是向里長反映之後才拿到。不過這些情形都必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才能夠作為認定選舉無效的理由,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因為這些主張是由丁守中提出且對丁守中有利,所以也必須由丁守中方負擔舉證責任。
僅有公投投票權的選舉人妨礙市長選舉人投票?!
後來法官詢問丁守中方請求被告等提出第5、6、7屆台北市長選舉各投開票所的選舉人數、實際投票人數等等數據,待證事實為何?丁守中方代表律師李念祖表示是為了證明選舉當天的投票時間仍為上午8點到下午4點,可能根本就投不完,且讓只能投公投票的人加入投票會妨礙其他也可以投選舉票選民的投票意願。李律師的主張仍待提出證據證明,且仍然必須該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要件,再者,為什麼是只有公投投票權的人妨礙市長選舉人投票,而不是相反呢?
本案將在2019年1月11日於台北地院民事第2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