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案】錯綜複雜的遠雄弊案到底有哪些問題?
圖片取自網路
去年10月31日台北地檢署召開記者會,宣布涉及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的多起案件於同日偵查終結,並公開多達上百頁之起訴書。這份起訴書中,除了眾所矚目的大巨蛋案之外,同時也就遠雄保險掏空案、海山煤礦開發案及遠雄眷改案等案一併起訴,共起訴31名被告,另對13人為緩起訴,可說是近年來十分重大且複雜的案件之一。就讓《法操》手把手帶大家來看看這份起訴書中有哪些重點吧!
大巨蛋案部分
本次的起訴書中,檢察官就大巨蛋弊案,起訴了當時擔任議約主談人的前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李述德、及前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許銘文等數人。
前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李述德方面,檢方認為:李述德利用台北市長所授權之議約事項決定權限,涉嫌透過在議約過程中違法變更契約草案內容、違法降低按日給付之違約金數額與違約金上限、違法主導會議做出減少營運權利金之結論、及在未經實質徵審決議的情形下,矇混做出決議結論等行為,使遠雄集團獲取不正當利益,依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起訴。
針對前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許銘文等人部分,檢方認為:許銘文等人違背相關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透過在大巨蛋案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上,不實登載「專案評定小組決議通過准予核發評定書」等內容,續由遠雄集團據以取得內政部營建署之認可、與北市府建管處核發之建照的方式,使遠雄集團取得利益,依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嫌起訴許銘文等被告。
遠雄人壽掏空案部分
針對趙藤雄等人涉嫌利用人頭公司承包遠雄人壽建案,藉由提高建案報價從中獲取利益等問題,檢察官認為:趙藤雄等人涉嫌隱匿關係人交易,而隱匿相關會計事項、造成財務報表出現不實的結果,除了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第4款之規定外;另外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79條1項,針對趙藤雄等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有關財務報表不實之行為提起公訴。
同時,針對遠雄人壽建案期間,趙藤雄身為遠雄建設負責人,使遠雄建設等數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部分,也認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罪。
涉嫌賄絡新北市議員周勝考部分
針對趙藤雄為取得土城及新莊都更案,涉嫌賄賂新北市議員周勝考在內數人一案。經檢方調查後認為:被告趙藤雄涉有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同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罪嫌提起公訴。
同時,針對新北市議員周勝考的部分,檢方認為:周勝考涉嫌利用其身為議員具實質影響力之職務上密切關連行為,持續履行趙藤雄所賄求的加速審查進度等要求,以換取趙藤雄所提供之各種對價。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等,提起公訴。
以上為《法操》為大家整理出的起訴書中重要內容。我們也將繼續跟進本案的發展,並為大家帶來案件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