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延押許金龍,檢方的理由是用「想像」的?

  • 2018-06-12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準備程序及許金龍延押訊問

 

時間:107年6月12日 14:3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

受命法官:陳如玲 法官

 

檢察官:李嘉明 檢察官

2018年6月12日下午,樂陞案於高等法院刑事庭,進行第二審有關可轉換公司債部分的準備程序以及就被告許金龍應否繼續延長羈押進行訊問,就讓我們來看看今天發生什麼事了!

一審認定無罪的部分,檢察官的上訴理由是?

一審認定有關可轉換公司債部分,被告許金龍、葉公亮、呂素玲、林麗珍、林宜霖都無罪,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除了一審的卷證資料外,檢察官聲請向金管會函詢,函詢內容為請金管會表態「對康和證券停止辦理詢價圈購業務的裁罰,是否真的有處罰的意思」,來證明康和證券確實有因為該次裁罰而受有損害,辯護人則認為金管會的處分有很多是基於對金融業高度專業性的要求,並不是刑事不法的判斷準則,不能作為本案是否成立犯罪的依據。

一審判決已經明確指出,單單證明康和證券被處以停止辦理承銷詢價圈購配售業務3 個月,並不代表康和證券因此受有損害,因為就算康和證券在該期間可以辦理承銷詢價圈購配售業務,也未必會承接到該項業務,檢察官再聲請函詢金管會說明該次裁罰的目的,似乎仍然搞錯重點。

許金龍繼續羈押的合法性審查

被告許金龍的羈押期限即將於6月21日期滿,因此法院也於本日就是否應該繼續羈押被告許金龍進行訊問程序。

依據釋字第639號解釋,審判中由獨任法官一人或合議庭法官三人作成羈押決定,本次羈押訊問只有受命法官一人進行審理,檢辯雙方就被告許金龍是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進行交鋒。被告許金龍表示一直以來都沒有不良的出入境紀錄,本案經過偵查和一審程序後,卷證資料和相關重要證人都已調查完畢,自己並沒有逃亡或是變造證據、勾串證人等可能,也希望法院准予停止羈押,以利處理相關民事賠償;檢方則表示被告許金龍一審被判應執行18年刑期,且依據被告許金龍操作資產的方式,應可以「想像」其財力十分雄厚,並可藉由其國外人脈逃亡,為確保執行認為應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由檢方主張可已明顯看得出來,直到二審依然存在舉證、說明不足的缺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的法定要件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本次訊問中檢察官的意見裡,完全看不出來有怎樣的證據證明被告許金龍如何符合繼續羈押的要件,連對被告許金龍的財力說明都是用「想像」的,這樣超出法律規定的說明是要依法執行職務的檢察官應有的作為嗎!

下一次庭期將於7月3日下午續行準備程序,就讓《法操》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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