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1120樂陞案開庭實況】檢方是否提出足夠的證據及法條?

  • 2017-11-23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6年11月20日09:30

           106年11月20日14:30

           106年11月21日09:30

           106年11月21日14:00

           106年11月22日09:30

          106年11月22日14: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法庭

              台北地方法院 第7法庭

               台北地方法院 第14法庭

              台北地方法院 第2法庭

 

   

審判長:葉力旗

 

受命法官:陳思帆

陪席法官:吳承學

公訴檢察官:黃嘉妮、李豫雙

樂陞案的審理已經逐漸接近尾聲,這幾次的庭期由檢辯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強調自身立場並反駁對方論點,同時也對刑期提出意見。

檢方表示,樂陞案屬於企業犯罪,需要長期的、持續的、複雜的、專業的、金錢上的支援,因為有來自各方的協助,被告許金龍才能順利進行一切計畫。檢方也再三強調,並沒有不正訊問的情況,一切依法處理,同時也認為許金龍濫用答辯權,刻意塑造「司法迫害被害人」的形象。檢方認為,樂陞案凸顯了資訊公開透明的重要性,而許金龍一再強調否認部分犯罪,語焉不詳,雖然強調做的事情都是為了樂陞公司,卻不使用合法管道,應為有罪判決。

被告認罪以求緩刑

被告謝東波、被告林宜霖、被告楊博智,與他們的辯護人皆表示,被告已經認罪,並且並沒有圖謀個人利益,沒有犯罪所得,希望可以獲得緩刑宣告。

被告鄭鵬基及其辯護人也表示,沒有犯罪所得,而且不是樂陞公司的董監事或職員。同時鄭鵬基所為的是構成要件前的幫助行為,對犯罪結果影響力低。其辯護人強調,刑法的目的在於矯正犯罪行為,而鄭鵬基已深自反省,絕無再犯可能,盼能緩刑。

被告懇切期盼還得清白

被告李柏衡及其辯護人則強調,事實的還原需要同理心,希望能獲得無罪宣告。

被告潘彥州及其辯護人則強調並沒有檢察官所說的「隱匿」行為,也對檢察官所說的「揭露義務」提出質疑,認為檢方說不清楚起訴事實,而且沒有法條依據。最後也對檢方是否以道德審判的方式論罪提出懷疑。希望能以無罪判決。

被告葉公亮、被告呂素玲、被告林麗珍及其辯護人也都請求庭上為無罪之判決,認為檢方僅以被告林宜霖許多自相矛盾之處的證詞為依據,無視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及證詞。

說好的無罪推定原則呢?

檢察官在對許金龍以外被告的論告中,用了許多煽情且強烈的形容詞指責被告,包括「菁英的沉淪」、「狼狽為奸的券商」、「迷失的商務律師」等等,以戲劇化的字眼強調被告的罪大惡極。然而在論告中,檢方無法提出確切的證據,一再強調人格及道德,卻說不清楚到底是什麼行為觸犯了哪些法條。難道,在法治社會下,人格及道德可以作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有罪的依據嗎?論告的目的是在提出證據及法條引用,在法庭上,應該是依法審判不是道德審判。

另外,檢察官認為許金龍不願意認罪所說的「起訴書中部份所述非犯罪事實」,沒有說清楚到底是哪個部分,乃推諉之詞。但是,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怎麼會是由被告來證明自己的行為是無罪還是有罪呢?用各種形容詞包裝之後的起訴內容,仍然需要證據以及法律條文,才能證明被告的罪責。

樂陞案下次預計於106年11月24日早上9點30分開庭,《法操》也將繼續為您進行追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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