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1103樂陞案開庭實況】陸資的定義?
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6年11月3日09:30 106年11月3日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7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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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葉力旗
受命法官:陳思帆 陪席法官:吳承學 公訴檢察官:黃嘉妮、李豫雙 |
樂陞案的審理越來越靠近尾聲,在本次庭期中,透過對證人的交互詰問,有哪些值得關注的部分呢?
陸資的定義?
根據共同被告潘彥州的證詞,早期因為時間急迫,百尺竿頭公司對樂陞公司的公開收購案,在由潘彥州承接之後,便交由中銀法律事務所處理。在公開收購案破局之後,被告許金龍要求潘彥州去找王佶,潘彥州實際上並不願意,一來認為與違約的王佶沒什麼好談的,二來也不想與王即產生關聯。在與王佶的對談中,王佶有問到關於如何和投保中心協商的問題,最後王佶選擇國際知名的大事務所kirkland and ellis代表王佶與投保中心見面。
潘彥州也強調自己只有在初期接觸收購案,並不了解公開收購案的商談經過,偵查過程中也不曾說過公開收購案是由許金龍所主導。潘彥州也說,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大陸人或大陸公司持有3成股權就屬於陸資,而王佶其實同意作為沒有控制權也沒有管理權的出資人,所以當初潘彥州才建議,以投審會法令明文允許的債權出資方式,以認購公司債的方式使資金不列入陸資的比例計算。潘彥州也對陸資的認定解釋,陸資是指為大陸人民或大陸公司,或者雖然不是大陸人民或大陸公司,但大陸人民或大陸公司持有3成股權或是具有控制力。根據這些解釋,潘彥州也說,認為億豪投資公司或百尺竿頭公司不是陸資。
民法上的私法自治
潘彥州也提到,在一次與林宗漢、許金龍、樫埜由昭、王佶的見面討論後,由潘彥州擬了一份備忘錄並簽為有拘束力的合約。檢方詢問潘彥州,以如此大型的投資案,沒有提到公告時間、何時執行?何時送件?何時進行?這樣的內容會不會太過概括、簡要?潘彥州回應,當時有向他們確認是不是要簽署為有拘束力的合約,還是只是要作為會議記錄性質的備忘錄?他們既然說要做成合約,因為作為商業律師遇過各種客戶,有各種不同的商場上的考量及需求,以及契約的私法自治原則,潘彥州也不會干涉。
潘彥州表示,曾提醒許金龍,應該據實陳述關於事先知悉公開收購案的事情。許金龍在被告表示意見時說,因為若說知情,會被問有沒有協議,因為沒有協議,所以才選擇一個無法撐知情的立場。
檢察官對於小編也在開庭前及休庭時多次表達關心之意,並強調絕對沒有要干涉媒體自由,尊重媒體專業,小編在此感謝檢察官對《法操》的關注。下次庭期預定於106年11月8日早上9點30分,《法操》也將持續為您進行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