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1101樂陞案開庭實況】為什麼承銷券商從群益證券改成康和證券?

  • 2017-11-02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6年11月1日0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7法庭

      

審判長:葉力旗

 

受命法官:陳思帆

陪席法官:吳承學

公訴檢察官:黃嘉妮、李豫雙

本庭繼續對犯罪事實四進行審理,傳喚陳隆昌、張嘉紋、林麗珍為證人,對樂陞公司發行的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可轉換公司債的內容(下稱樂陞四、樂陞五、樂陞六),再做釐清。

業界第一名的遠東商銀

證人陳隆昌目前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的資深協理,負責業務為督導可轉換公司債的資產交換及拆解。陳隆昌也提到,在透過電子化之後,遠東銀行在拆解的業務市佔率達到3成,為業界第一名,包括裕隆、陽明、鴻海等大公司,都曾將拆解業務交與遠東銀行。而被告林麗珍所負責的業務,就是可轉換公司債的資產交換業務,這也是林麗珍唯一負責的部分。

陳隆昌也提到,在金管會檢查局對銀行的例行檢查中,曾被口頭告知業務上的缺失事項,因此在承辦樂陞四、樂陞五、樂陞六時,有對業務流程特別注意。

對於檢察官詢問遠東銀行在承辦樂陞公司的可轉換公司債,是否有獲利或損失?陳隆昌表示,因為目前還沒到期,只能粗估可能獲利。樂陞四是1300萬,樂陞五是2100萬,目前都沒有造成損失。因為屬於有擔保的公司債,未來也沒有造成遠東銀行損失的可能。

至於以100.5元的價格買進樂陞公司可轉債公司債作拆解,陳隆昌也強調,該價格並非針對樂陞公司,在其他運作上,有9成也都是以100.5元的價格買進,並不具有特殊性。而買進價格的高低會影響權利金的高低,再進而影響選擇權投資人的投資意願。陳隆昌也表示,承辦人不能幫投資人分配張數是理所當然的基本常識。

更換承銷證券商的理由?

現任職於群益證券,擔任資深副總裁的證人張嘉紋提到,是由她所督導的業務和樂陞公司方面聯繫,並安排業務會議,張嘉紋也說,因為參加該場業務會議,才會認識到謝東波。在接案評估的階段,群益證券會進行實地查核,也會撰寫承銷商評估報告,對承銷對象做評估。

張嘉紋也表示,根據承銷公會的自律原則,承銷費用就是500萬元,在包銷審議會中,決定自行認購百分之10。張嘉紋也解釋,所謂包銷制,是指將發行的公司債對外銷售,如果市場的胃納量不夠,賣不完,沒賣完的部分就由群益證券認購。張嘉紋也說,被告許金龍和謝東波都沒有提出要洽回的事情,僅表示要保留一定額度給銀行購買,進行拆解。

至於樂陞四、樂陞五、樂陞六最後為何不是由群益證券承辦,張嘉紋解釋,是因為當時收到主管機關的裁罰案,必須暫停3個月不能送件,只好通知許金龍,請他們另外找其他證券商承辦樂陞公司發行可轉債公司債的業務。

針對犯罪事實四的審理,於此暫時告一段落。下次庭期預定於106年11月3日早上9點30分進行,《法操》也將持續為您進行追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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