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0602樂陞案開庭實況】無法聚焦的準備程序 法官呼籲戰場在庭內

  • 2017-06-02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06月02日 10: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法庭

本次開庭,主要是針對起訴的犯罪事實(八)進行準備程序,讓檢辯雙方針對本案的各項爭點進行陳述。雖然僅針對一項犯罪事實進行整理,但開庭時間仍持續了三小時,就讓法操帶大家看看,本次開庭,到底發生什麼事吧!

什麼是「犯罪事實(八)」?

犯罪事實(八),指的是樂陞公司於2014 年 12 月 30 日及 2015年 4 月21 日出售 3 款遊戲軟體給「龍門公司」,檢方認為「龍門公司」為許金龍實質掌控的公司,並認為樂陞公司與龍門公司的交易,屬於「關係人」交易,但竟未依規定於樂陞公司2014 年、 2015年的財務報告中揭露。

其所涉犯的法條證交法§20,隱匿關係人交易涉有財報不實,而此部分犯罪事實的爭點為「龍門公司」是否為許金龍實質掌控?「龍門公司」是否為許金龍指示林大鈞所成立的?「龍門公司」是否為紙上公司?

無法聚焦的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的進行,為的是要釐清犯罪事實的爭點、確定起訴範圍、證據調查之聲請等等,以利後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在上一次開庭,受命法官即預知,本次開庭要針對犯罪事實(八)進行準備程序,但本次的開庭一直難以聚焦於此。

被告方的論述,一直聚焦於「犯罪所得的計算」。主要是因為,被告方認為犯罪事實(二)與犯罪事實(八),所指的犯罪事實,均與「公開資訊不實」有關,但檢察官於犯罪事實(八)並未如同犯罪事實(二)中列出犯罪所得。且檢察官於開庭前三日(2017年5月30日)方提出補充理由(三)狀,敘明先前開庭被告方所質疑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

檢察官一再提出,請被告聚焦於犯罪事實(八)。審判長也一再提醒,可以稍微提到與犯罪事實(八)有關的問題,但還是請辯方聚焦於犯罪事實(八)。辯方經過法官提醒,針對犯罪事實(八),做出回應,表示龍門公司並非許金龍指示所成立之公司,也並非紙上公司,另外,也指出林大鈞曾於調查局訊問時,承認自己為實質負責人,因此認為林大鈞的證詞前後不一。但在開庭的三小時中,辯方在法庭上,仍一再質疑檢察官所列之犯罪所得有問題。

犯罪所得的計算,一直是本案很大的爭點,因為犯罪所得的多寡,會嚴重影響證交法的「量刑」。被告許金龍也是因為證交法第171條2項中,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會加重刑罰的規定,被認為其所犯為重罪,提高了逃亡可能性,因而被羈押。而檢察官所提出的補充理由(三)狀,針對犯罪所得計算的說明,仍無法解決被告方所提出的質疑,故被告方雖然收到補充理由(三)狀才短短的三天,就在此次準備程序中迫不及待針對此部分進行答辯。

但準備程序的進行,為的是要使問題聚焦,法官當庭也表示,若有辯方若認為有需要再釐清的問題已超出了犯罪事實(八),可以另排準備程序討論。因為本次主要是針對犯罪事實(八)進行整理,若未聚焦,那準備程序就無需將每個犯罪事實一一排訂庭期釐清了。

樂陞案牽涉公司眾多、所涉交易量龐大,如此複雜的案情,在場的《法操》編輯,雖然能理解被告方為何對於犯罪所得如此執著,但在未看到起訴書以及本案卷證的情況下,僅靠著旁聽來理解案情,可說非常吃力。而在這樣案情複雜的狀況下,被告方卻仍不按照法庭審理程序,不聽從法官訴訟指揮,在法庭上不斷提出各樣表格,欲佐證說明檢察官的誤判。

被告方如此作為,不僅讓人無法了解與聚焦,反而模糊了本次準備程序中對犯罪事實(八)所要進行的爭點整理。被告方的行為,可說是延宕了本次準備程序進行,而一旦延宕了準備程序,也就會延宕後續的審理程序。不僅無法讓被告在最快的時間獲得司法判決,也同樣浪費司法資源,使案件審理的時間不斷延長。

法官再次重申,希望案件能在法庭內解決

前次準備程序,我們看到劉承武檢察官向媒體表示拚不退休也要蒞庭到底,但本次準備程序,並未看到劉檢察官的身影。出席的李豫雙主任檢察官表示,連絡不到劉檢察官!法官於開庭起初,再次說明、澄清駁斥過去媒體錯誤的報導,如:先前針對許金龍羈押獲保的錯誤新聞、開庭9小時都由許金龍唱獨角戲的錯誤新聞、以及劉檢察官對於媒體發言與事實不符的部分。

法官當庭,花了將近20分鐘的時間,苦口婆心,期望檢辯雙方,在法庭內外都能互相尊重,對外,不要再發表聲明;對內,也能不要打斷對方說話。法官都會給雙方充足的時間,最後也會問雙方有無要補充。

法官表示,在法庭上讓被告充分表示意見是被告的權利,所有人都有可能使用到司法資源。法官也當庭試問檢辯雙方,任何人在做完充足的開庭準備後,卻聽到法官諭知「這個不重要、那個不用講」會做何感想呢?且站在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上,法官也認為應該要聽完被告的陳述。

法官肯認《法操》的中立報導

同時,法官表示尊重媒體報導自由,但也提醒媒體的影響力其實非常大。另引用1996年(要用民國紀年或西元紀年,全文要一致)3月29日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的【新聞倫理公約】,期許媒體能夠「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和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力和檢查」、「不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等。法官也對鏡傳媒與《法操司想傳媒》非常中立的報導,當庭表示感謝。

樂陞案的蒞庭旁聽經驗,與過往的案件有些許的不同,因為本案被告羈押在案,所以每次被告開庭,都想把握所有可以陳述的時間,動輒就要求1小時的陳述時間,但基於現實狀況考量,法官仍會給予限縮,希望被告能夠精簡論述。而法庭攻防的方向,也會著重於被告受押之相關重點事實進行攻防。

本案的準備程序原定於2017年7月22日結束,但目前仍有變數。法官也曉諭下一次準備程序訂為2017年7月7日下午2點30開庭,進行犯罪事實(七)侵占樂陞公司款項之準備程序。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本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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