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0512樂陞案開庭實況】檢辯交鋒 檢察官庭外表現比庭內精彩?
台北地方法院。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05月12日 09:30、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法庭
本案前次準備程序庭,許金龍提出降低交保金額的要求,在合議庭審酌期間,也曾出現裁定停止羈押的錯誤報導。根據媒體報導,2017年5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召開調查訊問庭,因收到律師檢具的保證人資力證明後,審核發現有部分具保人的名下房產辦,已設定抵押給銀行,出現資力不足的情況,因此,並未裁准交保或變更交保條件,許金龍還押北所。
本次開庭,傳訊四位被告,樂陞董事長「許金龍」、前樂陞代理董事長「李柏衡」、樂陞財務長「謝東波」、樂陞投資人「鄭鵬基」等四人,請四位被告針對檢察官犯罪事實做出答辯。被告許金龍與李柏衡否認犯行,謝東波及鄭鵬基表示認罪。
就讓《法操》帶大家一起來看看。本次開庭,到底發生了哪些值得我們關注的事呢?
樂陞案,不法犯罪所得到底是多少?
本次開庭,主要聚焦於起訴書所指的犯罪事實中「私募行為」的部分。
延續先前的開庭,被告許金龍的辯護律師仍然表示,希望檢察官能表明個別不法獲利金額的計算式。法官也請檢察官就不法獲利金額提出計算方法。在法庭上,檢察官並未就私募行為的獲利,一一進行說明,反而舉出許多學說,表示他們採取的是總額說、不扣除成本說等。
在辯護人質疑仍然未就犯罪所得提出詳細計算時,檢察官表示,此案件極為複雜,希望法院認定「舉出計算方法」是否為本案重要證據爭點,因為在私募的過程中,難以證明哪一張股票買多少錢賣給誰,若要證明,則耗費司法資源龐大,會產生美國聯邦證據法則第403條,以混淆焦點的方式,造成倒果為因、司法資源的浪費。
辯護人則表示,檢方應盡舉證責任,而非將舉證責任推給法院,讓法院調查,法院的職權調查事項,應該是有所限縮的,否則就會回到過去糾問制度,但法院是審理機關,並非調查機關。
辯護人也申論,在上次羈押庭中,檢察官也有提到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為原本起訴法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1款的「加重處罰」。其構成要件是「不法所得的提高」,故當然是本案重要爭點,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的多少,會將原本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之罪,轉變成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我們可以看到,犯罪所得金額,當然為本案的重要爭點,辯護人的主張並非無法理依據。檢察官應盡其舉證責任。
檢辯雙方應聚焦於法庭內的攻防
法官於上周五的針對羈押具保的調查庭才曉諭,希望檢辯雙方將攻防聚焦在法庭內,但在早上程序結束後,檢察官立即透過媒體,對於早上程序表示意見。報導指出,劉檢察官八度希望法官能夠處理許金龍於陳述中,對於「檢察官人格不正義」及暢所欲言的情形,承辦檢察官被惹火,當庭嗆:「我拚了不退休,也要蒞庭蒞到底!」
《法操》編輯在法庭現場,的確感受到檢辯雙方稍許的火藥味,回到法庭的實際狀況,辯方的確對於檢方舉出的證據方法有所質疑,但並未有直接攻擊檢方人格的行為,而受命法官在開庭的過程中,也一再針對檢辯雙方所提出的建議,做出處理。
被告在法庭上有發言陳述權,雖然許金龍的發言一直很冗長,時常會希望法官給予其1小時的時間陳述,但法官也會立即表示,被告陳述的內容需要精簡,並一直提醒被告要注意時間。在法庭上,法官亦有請檢察官體諒,檢察官卻還是繼續跟媒體對話,讓受命法官再次在下午的庭期中表示,希望檢辯雙方,能夠在法庭內,好好審理案件,把案件結束。
司法院函示,僅得投影電子卷證
另外,在法庭程序配置上,本次開庭,也有些許改變。以往在法庭旁聽的過程中,法庭的兩側都會有兩面投影布幕,呈現當庭記載的筆錄,讓在場旁聽的民眾可以更了解訴訟的進行,同時也讓進行法庭活動的兩造當事人,得以快速確認筆錄的正確性,以利訴訟程序的進行。而這樣的慣例,在本次開庭,出現了不同的做法。
受命法官於一開始確認人別資料時,請通譯將投影布幕切換,不要顯示筆錄。法官表示,昨日收到司法院來函,請法院不要將筆錄投影至布幕上,因為收到民眾陳情,將年籍資料投影至布幕上,讓他們覺得個人隱私不受保護。
因此本次開庭,受命法官當庭接受司法院函的建議,切換投影內容,但同時亦表示,之後筆錄內容仍然會投影,作為確保個人隱私與法庭活動進行順利的折衷辦法。
雖然司法院的函示,僅為行政上的建議,但僅因民眾陳情,就直接建議「一律不得投影筆錄」,是否有些過當?個人隱私保護,一直是討論司法公開透明會牽涉到的重要議題,但基於隱私保護,因而全面禁止筆錄投影,造成法庭活動進行不順暢,也使檢辯雙方無法立即確認筆錄,進而進行攻防,甚至影響被告答辯權的確保。此舉不但不合乎比例原則,亦不符合手段和目的之關聯性。而本次開庭受命法官對筆錄投影所做的訴訟指揮得宜,不僅顧慮到個人隱私,同時也讓法庭活動順利進行,值得肯定。
而本次除了被告許金龍針對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問題提出質疑外。其餘被告中,謝東波對於「私募」部分「公告內容不實」以及「Mega、Triple、百尺公司」,涉及「銀行融資、公告內容不實」的部分認罪。鄭鵬基則對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認罪,僅就量刑的部分進行論告。而李柏衡表示,並未參與資金籌措,且公告事項皆依董事會決議公告,內容並未不實,故主張無罪。
樂陞案審理至此,仍然有許多疑點需要釐清,《法操》也會為您持續關注此案,帶來第一手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