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浩鼎內線交易案二審】檢察官還沒看完卷證?就來開庭?

  • 2020-01-20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第1次準備程序
時間:109年01月02日 15:00
地點:高等法院第5法庭
受命法官:林柏泓  法 官
檢  察 官:呂光華 檢察官

浩鼎內線交易案於2019年6月21日獲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但此案經檢察官於7月11日提起上訴。六個月後,終於開始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本次開庭雖然僅傳訊被告張念慈到庭,但其他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仍然有蒞庭旁聽,對於案件大家都不敢輕忽,究竟本次開庭有哪些重點呢?

鸚鵡檢察官再現「如上訴書所載」

本次開庭,法官先諭知辯護人在下一次庭期,提出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若有證據調查事項也於下次一併提出聲請。隨後讓檢察官與被告對於上訴表示意見,檢察官不意外的仍是以「如上訴書所載」作為回答,但在經過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檢察官的回答,就讓人有些意外了?

上訴二審變更「重大消息」的內容?

辯護人主張,本件檢察官起訴是因為檢察官對臨床試驗有所誤解。而辯護人認為上訴理由並未將本案重大消息明確特定,而上訴理由所認定的重大消息,與起訴書的主張也有所出入,希望檢察官能夠將釐清前後不一致的情況,本案重大消息特定出來。

起訴書認為的重大消息為「新藥查驗登記的通過率極微」,而上訴書則是認為「未達條件解盲」及「變更試驗計畫」為重大消息的內容。

檢察官根本連卷都還沒看完

檢察官先表示,關於本案重大消息的內容,檢察官有義務說明,檢察官也會去說明,檢察官再表示未達解盲條件,代表試驗不可能成功,試驗不成功就不可能申請新藥許可,並以種田看收成做比喻。稱本案之所以會被起訴,是因為股價連續大跌,而在這段期間本案的被告們有買賣股票的行為,認為是因為一審檢察官未注意說詞所以才會被誤會前後不一。

但經辯護人再次詢問檢察官是否可將重大消息的時點確定後,檢察官則表示本案卷證上禮拜才剛從士林地檢署送來,他很認真地看了,但還是沒有看完,待日後看完後,會進行整理將重大消息時間特定。

涉及高度生技專業,受命法官想先了解相關知識

本次庭期其實是受命法官想要先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實,這也是為什麼本次庭期僅傳訊張念慈一人的原因。法官針對本案的試驗提出相當多的問題,譬如什麼是單一樞紐試驗?如何算出惡化人數289這個數字?什麼狀況下會提前解盲?為什麼不等到惡化人數達成,要變更試驗計畫?如何申請新藥查驗?本試驗是否為申請新藥查驗的實驗?等。

檢察官也想利用這段時間詢問被告,但詢問的方向卻是朝向質疑試驗的正確性,此時辯護人表示,檢察官在準備程序就直接詢問被告,是不適當的,若今天他當事人拒絕回答,是否會讓人覺得在閃躲問題,但在程序上,檢察官不應該這樣詢問被告,希望檢察官自行撤回這問題,檢察官並未撤回。

浩鼎案在原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不論是內線交易案或是貪汙案,檢察官的立論基礎十分薄弱。內線交易案,檢察官未掌握確切的證據,臆測認為OBI-822疫苗試驗會失敗。而上訴二審,還是靠著臆測,認為未達解盲條件提前解盲,代表的就是試驗失敗,但這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就已經證實在盲性未被破壞前,是無法得知結果的。

檢察官人力資源的浪費!己案己蒞才能確實負責!

浩鼎案涉及高度生技專業,檢察官的確很難在一周內了解所有的內容。但從本案我們可以看到檢察體系的效率極低,撇開本案上訴六個月後,卷證卻在前一個禮拜才送到高檢署不談。要求一位完全沒接觸過類似案件的檢察官從零開始,重新認識此案,需要耗費非常多的人力資源。

在制度上,我們為何不讓最了解本案的偵查檢察官,為這個案子負責到底呢?畢竟他是最直接接觸調查證據的人,也是他認為被告有高度犯罪的可能,才起訴的!現行「書狀不是我寫的,卻要我去蒞庭」的制度,就會發生和本案一樣的情況,在說明上訴要旨時,只會重複「如上訴書所載」。《法操》相信,檢察官己案己蒞才能確實負責。

不過在制度未改變的情況下,我們期待本案高檢署檢察官,詳細閱讀完卷證資料後,可以具體陳述上訴理由,若上訴真的無理由,也應該勇於撤回上訴!下一次庭期為2個月後,就讓我們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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