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0110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好大的官威,換檢察官就想重審?!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第8次審理庭 |
審 判 長:郭惠玲 法官 |
相隔4月,浩鼎案內線交易部分再次開庭審理,若沒有意外,下次庭期就要進入最後的審詰程序。本次開庭,雖然有兩名證人到庭,但皆未進行證人詰問,也沒有釐清事實爭點!檢辯雙方還是展開激烈辯論。
為什麼會傳了證人卻未詰問?而檢辯雙方又再吵些什麼呢?
最後的證據能力確認
本次開庭,有兩名證人被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場,分別是浩鼎公司前醫務長陳純誠博士、台大醫院臨床試驗中心主任陳建煒醫師。法院傳喚理由為:「被告廖宗志未捨棄此部分證人的反對詰問權。」另外審判長也針對楊哲偉、許淑燕、李岱綺三位證人的調查筆錄,詢問檢察官以及辯護人的意見。
對此,檢察官表示,被告辯護人要保障對質詰問權部分,檢方沒意見。而在場所有的被告及辯護人,皆捨棄對上述證人的對質詰問權。本次的庭期,本來要在此時結束,沒想到檢察官此時神來一筆,檢察官要聲請主詰。
檢察官突然聲請主詰,突襲被告?
檢察官表示,專家會議是否有涉及重大消息,是本案的重點。證人陳純誠是製作專家會議簡報之人,對於重大消息認定,有重大關係。另外,證人陳建煒有接受工商時報的採訪,既然兩位證人已到庭,檢察官聲請主詰。
對此,辯護人紛紛表示意見,認為:
1.本次法院職權傳喚證人的理由已經不存在,廖宗志辯護人已經更改意見。
2.陳純誠在偵查中已經有7次傳訊。
3.陳建煒未參與本案臨床試驗且待證事實與臨床試驗無關,不具證人適格性。
4.審判長已經要求於107年8月31日前提出證據聲請,現在檢方再聲請,違反當
時法院的裁定。
5.法院已經傳訊過三名專家證人針對專家會議提出意見,並記明筆錄。
對此審判長諭知,關於證人陳純誠部分,因為先前已進行相關詰問,若本次檢察官再聲請相同事項詰問,違反刑事訴訟法重複詰問的規定。若今天有貿然對於新待證事實進行詰問,對辯護人顯然有突襲。
檢察官:在107年9月有異動,檢察官沒有參與之前詰問程序!
對於突襲一說,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在107年9月有異動,本次蒞庭檢察官沒有參與之前詰問程序。開庭之前,檢察官沒有聲請傳喚證人,是因為有辯護護人還未放棄交互詰問權利。本次庭期,法院本來就有預計要進行交互詰問,沒有突襲的問題。另外檢察官認為陳純誠就簡報製作資料來源,陳建煒就復發人數釐清,就是新待證事實。
對於檢察官此種說法,辯護人極度不能接受,再次針對檢察官的說法提出意見:
1.對於其他已經捨棄對質詰問的被告,突襲性仍存在。
2.檢察官指出的待證事實,並沒有超脫起訴書證據清單。
3.復發人數的釐清,法院已經有傳訊親見親聞的專家(楊泮池、鄭安理、陳玲
津),陳述及證明。
4.107年8月16日開庭時,檢察官就已經知道會有變動,但當時檢察官也說會詢
問接手檢察官,並如期呈報證據調查聲請狀。
5.檢察官更異後所出具的補充理由書中,也未提到要聲請證據調查。
6.檢察官不能以新的檢察官沒有參與先前的程序,就作為重新審理調查的理
由,若這樣的理由成立,那更換辯護是否可以比照辦理?
審判長:檢方行為違反「重複詰問禁止」及「突襲性裁判禁止」
經過合議庭當庭評議後,審判長駁回了檢察官主詰問的聲請,首先針對「重複詰問禁止」,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新的待證事實。陳純誠簡報資料來源,已經在105年4月15及23日訊問筆錄中明確陳述。而陳建煒部分,工商時報採訪內容,與本件關聯性薄弱。
再者關於「突襲性裁判」先前馬凱蕙檢察官蒞庭時,已指出雖有檢察官更替,但會遵其提出證據調查聲請。本次開庭審理,檢察官更替已有三個月,檢察官也沒有提及關於新調查證據之聲請,故檢察官更替,並非理由。
檢察官抗議:禁止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是在突襲檢察官!
針對法院的裁定,檢察官還相當不服輸的提出,檢察官在107年9月1日才接到本案,在9 月28日提出補充理由書的時候,根本來不及閱卷。閱卷之後發現,證人陳純誠專家會議簡報及電子郵件內容有釐清之必要,所以當庭聲請調查證據。
對此審判長直接表示,不會再傳證人陳純誠。檢察官立刻反擊表示,本次開庭廖宗志才捨棄證據調查,如果今天法院禁止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也會對檢察官構成突襲。對此,審判長表示,法院說明已經相當清楚,檢察官若想要提出傳訊證人的聲請,就必須符合證據新穎性。並明確諭知,檢察官須提出書狀,比照高院聲請傳訊證人的方法,將訊問問題先行列出,以便法院審酌。
檢察一體是假的?更換檢察官絕對不是重複審理的事由
檢察官在本次開庭中,屢次表示先前的程序他沒有參加,先前的卷宗他來不及看等等。但這樣的理由合理嗎?檢察官與法官不同,由於偵查案件複雜,很難由一位檢察官獨自完成一個案子的偵查、公訴,為了提升檢察官的辦案效率,檢察一體原則也應而產生。檢察一體除了上下層級應為一體外,同一層級的檢察官也是一體,所以案件並不會因為更換檢察官而受到影響。
在浩鼎貪汙治罪案判決無罪後,內線交易案一審也將進入的尾聲。下次庭期檢察官若沒有提出具備新穎性的證據調查聲請,將會進入最後的審詰程序,就讓法操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報導。
※未來庭期安排108年3月7日、3月21日、4月11日、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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