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0622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不用證明自己所言為真?

  • 2018-06-22
  • 法操司想傳媒
[caption id="attachment_16110" align="alignnone" width="1478"] 圖:被告許友恭步出法庭[/captio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第10次準備程序 時間:107年6月22日 14: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七法庭 受命法官:林妙蓁 法官 檢 察 官:馬凱蕙 檢察官
本次為最後一次的準備程序,進行最後錄音(影)的勘驗。本次勘驗的內容是被告游丞德研發長與專家證人陳建仁副總統在偵查中的證述。最後一次的勘驗庭,開的比往常都還要久,離開法院時,都已經將近六點。究竟在超過三小時的勘驗程序中,發生了那些事呢? 本案勘驗筆錄的遊戲規則 由於本案卷證繁多,被告們認為筆錄記載與錄音(影)不符的部分也很多,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法院已經先製作好勘驗的譯文(將錄音(影)內容繕打成逐字稿)以利訴訟順利進行,但要把諸多錄音(影)聽完,還是需要耗費非常多的時間。 所以,在勘驗的起初,法官就已經與大家說明,準備程序只是在確認勘驗的譯文有無錯誤,並不是要進行辯論,如果大家針對每段譯文都要表示意見,會耗費更多的時間。故當時大家已經達成共識,只針對譯文的部分勘誤,其他的以書狀或日後在辯論時再表示意見。 大家有遵守遊戲規則嗎? 但在上次與本次的程序中,在表示意見的部分,出現了爭執。在聽完錄音(影)後,檢察官總是會說「雖然筆錄並未逐字記載,但筆錄的記載符合當事人真意」的話語。在上次的程序,就有辯護人向法官表示,如果檢察官要表示意見,那麼辯護人也要表示意見。檢察官則爭論說,她每次說話都不到一分鐘。 在這樣的狀況下,法官表示聲請勘驗的辯護人可以表示意見。於是,在本次的程序中,除了對勘驗譯文的勘誤外,多了一些辯護人針對於筆錄記載與勘驗結果存在落差的意見。對此,檢察官先表示,既然辯護人有發表意見,那麼也希望辯護人可以尊重檢察官發表意見的權利。檢察官此話一出,讓在場的辯護人更加不能接受。辯護人表示,上一次程序會與法官反映,並不是要剝奪檢察官的發言權,而是遵守法官的指示,在檢察官一直在辯論的情況下,身為辯護人,當然有職責要幫被告辯護。 究竟是誰先不遵守遊戲規則的呢?從現場的狀況看起來,是檢察官!因為檢察官的回答,已經不是單純在針對譯文的對錯坐修正,而是在進行辯論。檢察官不能因為她的辯論只需要一句話完成,或時間非常短,就把辯論藏在不是要辯論的程序中!由於遊戲規則的打亂,讓整個訴訟程序更加的冗長! 被告質疑檢察官亂編證人所述 檢察官叫被告提出證明 另外,針對檢察官引述證人的話,被告提出證人根本沒有說過「通過的可能性微乎極微」,這些話是檢察官編出來的。對此檢察官表示,若被告和辯護人對此有疑慮,應該提出證據聲請去勘驗這段錄音(影)光碟。此時法官打斷檢察官,諭知針對此部分的證據調查,如有必要,檢察官應提出聲請。但檢察官直接忽視法官的諭知,繼續說明並表示檢察官沒有要聲請這部分,被告如果有問題他們應該要聲請。 但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這不是刑事法基礎中的基礎嗎?被告並沒有自證自己無罪的義務,證明無罪只是被告的權利,檢察官怎麼可以如此理直氣壯的要被告自己找答案呢?難道連無罪推定原則都可以無視了嗎?還是要讓法官直接認定檢察官在亂編呢? 下次開庭,就訂於6月25日早上,要進行證人的詰問程序,預計會有一整天的庭期,就讓法操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延伸閱讀: 【法操小教室】檢察官的證據取捨 【0414太陽花行政院案起訴準備庭】檢方應負舉證責任哪能拖推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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