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0616浩鼎內線交易案】一位被告一場準備程序,耗時費力真有必要?

  • 2017-06-16
  • 法操司想傳媒
[caption id="attachment_12185" align="alignnone" width="960"] 浩鼎內線交易案於士林地院再度開庭。照片:法操司想傳媒[/captio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 第3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06月16日 14: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 第7法庭 浩鼎案內線交易案是將浩鼎案5位被告拆開,分別進行準備程序,而本次進入第三次準備程序,對象為浩鼎公司副董事長許友恭。 在起訴犯罪基礎事實同一的狀況下,卻將準備程序依不同被告分開,到底適不適當呢?本次開庭,又有什麼值得我們注意的呢?就讓已經臨庭三次的《法操》,來告訴您法庭真實的情況吧! 開庭內容,相似度極高! 本次開庭,檢察官僅針對重大消息的內容、時點再次強調補充。被告許友恭,當庭否認犯罪,並針對檢察官提出的犯罪事實一一駁斥。辯護人也詳細剖析檢察官的起訴內容,並做出詳盡的回應。但如同前幾次提到,目前進行的程序為準備程序,雖然並未像第一次準備程序,檢辯雙方一再針對對造提出的內容回應的情形,但檢方本次開庭回應的,仍然是針對被告的答辯狀,而被告的回應,除了針對起訴書外,亦有檢方前幾次法庭上所呈現的簡報內容。雖然是在敘明無罪的理由,但實質上已經在進行答辯。 連續三次準備程序的主題,都圍繞在證券交易法上「重大消息」的認定,辯方認為檢察官前後定義相互矛盾,且檢方認為的「重大消息」內容不夠明確、具體。檢方為此,也一再澄清。但檢方連續澄清的內容,其實都極為相似,僅是同樣的內容再次強調而已。而三位被告,駁斥檢方起訴書內的各項推論,其實也都非常相似。在這樣的情況下,本案真的有需要將5位被告的準備程序分開嗎? 已經連續臨庭三次的《法操》認為,在起訴犯罪基礎事實同一的狀況下,將5位被告分開進行準備程序,其實是不利於訴訟經濟的,因為每次檢察官的陳述、每位被告的無罪答辯,其實都非常相似,僅僅只是耗費司法資源,浪費更多時間。 當然,不可否認每位辯護人都各有其專業,當庭也都會提出些許不同見解,但若能5位被告一起進行,是否許多相似之處,就無須再次重述呢?畢竟,目前的程序,只有一位受命法官在進行爭點的整理,真正的辯論攻防,還是要到合議庭審理,才具有實質的意義。將5位被告分別進行準備程序,耗時費力,卻也不見得對訴訟經濟有所幫助。 辯方未閱讀完全部卷證,準備程序的實益? 本案卷證繁多,光調閱拷貝光碟,就有55片之多。受命法官每每詢問辯方「對於檢方提出的證據能力有無意見時」,辯護人皆表示,尚未看完所有光碟,必須要等全部光碟看完,再具狀表示。 但是準備程序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要讓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直接陳述意見嗎?在辯護人具狀表示後,是否要再進行一次準備程序,讓檢辯雙方進行陳述呢?如此一來,本次的準備程序,不就又是平白損失時間了嗎? 檢方未放棄限制被告出境? 在本次開庭最後,公訴檢察官表示,已經去函外交機關,確認5位被告是否續有雙重國籍,但機關間函覆往返耗時,希望法院協助調查被告是否具有雙重國籍,以作為日後檢察官是否要聲請限制出境的參考,並表示被告主動提供,亦可證明其無逃亡的動機。法官因此遂問被告:「檢察官問你有無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而被告也當庭表示,自己有美國籍,絕對會坦然面對此案,但因為有醫療的需求,希望法官不要限制出境。 如同前一次準備程序,檢方欲聲請限制被告張念慈出境時相同,辯護人表示,本案事實從偵查至今,並未有改變。且檢方必須提出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的事證,不可以僅以被告有雙重國籍就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 另外限制出境為羈押的替代手段,本就應該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被告本身無須舉證自己無逃亡可能。本次檢察官請被告主動提供自己是否具備雙重國籍,以證明自己有無逃亡的可能性,實屬不當。 本次開庭還有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被告未取得檢察官的起訴書!雖然被告在本次開庭前,已經透過閱卷得到起訴的資料,但起訴書本就該在開庭前就送達給被告,而非期望被告以「親自閱卷」的方式取得。雖然僅為程序上的小瑕疵,但實足侵害被告訴訟權,司法機關應避免此種情形再次發生。 目前本案已經進行完3位被告的準備程序,仍有2位被告的準備程序要進行,且本次開庭,辯護人也表示,需要兩個半月才能對於證據能力具狀表示意見,可見浩鼎案內線交易部分,仍有很長的路要走,《法操》也會持續關心浩鼎內線交易案的後續發展,為您帶來第一手的詳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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