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0209、0210味全油品案二審開庭實況】味全油品案最終站!13.5小時審理馬拉松

  • 2017-02-10
  • 法操司想傳媒
 

味全油品案二審辯論終結

時間:106年2月9日 106年2月10日

地點:智慧財產法院第2法庭

味全油品案,終於進入倒數二場的審理程序。連續兩天,是9位自然人被告、味全公司及他們的辯護人進行「事實與法律」的最後辯論。並於2月10日下午,進行「量刑」、 「沒收」的辯論。

這個社會矚目的案件,即將要落幕了,由於本案件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所以本審將是最終審,不能再上訴第三審。(延伸閱讀:「智慧財產法院」是啥?為什麼味全油品案二審歸它管?)

經過兩天超過13小時的審理,就讓《法操》帶大家看看,到底有什麼重要的事情發生吧!

已進入最後言詞辯論階段,仍有辯護人提新證據

因為距離上次的審理,已經超過15天,於2月9日的審判程序開始時,審判長依法更新審判程序外,也再次確認幾位辯護人提出的新事實、新證據。在程序上,證據調查已經完成,也進入結辯階段,在這樣的時期,檢察官或被告(含辯護人)如再提出新事證確實是不太適當的,但此畢竟是最終審,且攸關被告權益,所以如果是之前不及提出的重要證據,在實務上通常法院還是會准許提出。

過程中,審判長雖然直接質疑律師提出新證據的法源依據,也諭知在此階段提證據是不適合的,但基於此審判程序對於每位被告的重要性,也為了確保在場每位被告的權益,在非常緊湊的時間中,仍讓辯護人一一說明「新證據是什麼」,以及「其所要證明的事項是什麼」,並當庭詢問檢察官對於證據能力及證據證明力的看法,檢察官認為證據能力沒問題,證據證明力請法官依法審酌。

共同正犯成立嗎?一審的「不確定故意」、「默示的犯意聯絡」是什麼

此次辯論,主要是針對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有「共同犯罪故意」,幾乎都是以「不確定故意」、「默示的犯意聯絡」作為依據。辯方律師更指出,認為第一審法院急於陷被告於罪,又受限於證據不足,才修正了起訴書的犯罪事實,從「明知直接故意」改成「不確定故意」,從「夥同」改成「默示犯意聯絡」。但這樣來看,是否是當初檢察官在偵查此案時對於被告等人間的主觀犯意之認定,確實是欠缺強而有力的證據呢?

本案所列的被告,在職務上各有所掌,而其所掌業務,都與葡萄籽油及98配方調合油有關。被告依職務上,對油品成品的規格、作業標準書的標準,或是對於產品銷售的建議、設計,所有的調整與改變,即便是依據「政府法規」修改規定,仍被一審法院認定為基於「默示的犯意聯絡」。

而即便公部門檢驗油品的結果都符合國家標準,一審法院也依然認為本案被告都是基於「預見原料攙混可能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及「無確信原料攙混不能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認定他們具有犯罪的故意(不確定故意概念延伸閱讀:【維冠大樓倒塌】115條人命,最重五年刑責,是恐龍法官還是法條限制?)。

辯護人:司法是為真理服務還是為政治服務?

這次辯論,當事人及辯護人,除了就個人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事實及法律爭點做辯論外,以辯論層次來說,諸多辯護人都回歸到基礎的法律理論。

辯護人一再強調,希望承審法官不要受到社會輿論影響,期望依法、依證據審判。甚至還有辯護人在陳述時當庭詢問法院:「司法是為真理服務,還是為政治服務?」並以此作為兩個不同的價值判斷,法院怎麼選,以做為日後他的從業依據。

另外,在這次審判過程中最常被引用的,是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的一句話:「真相是頑固的,不論我們的希望與偏好如何,或是我們的熱情的方向,都無法改變真相與證據。」律師們一再強調,就是希望法官能夠貫徹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基本原則,而不是用媒體報導、社會輿論去做判斷。

審判長:請聚焦事實與法律辯論

在經過被告和辯護人對於依法審判的期望,審判長也當庭諭知:「身為法官,我們都會『吾日三省吾身』,每日自我檢視,也希望辯護人可以把握時間,聚焦於當事人的事實與法律的辯論。」

馬拉松式審判程序:法官能持續集中精神,思考最佳判決嗎?

經過兩天的審理,超過13小時的審判,實在是非常勞神傷身,《法操》編輯親臨現場發現,第一天下午,現場滿多人,已經沒有早上全神貫注的模樣了,似乎因為太過疲憊,難以集中精神。

由於本案被告眾多,第一天程序就進行了7個被告及他們各自的辯護人(每位被告都有二至三位的辯護人)的言詞辯論。審理庭一路從早上9點30分,開到下午的6點15分,雖然審判長非常注重大家的人權,中間也給予大家1.5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整個過程仍然非常疲憊。

在編輯發現自己注意力開始渙散時,不禁也想問:「不知道承審法官們,是不是真的都有如超人般的專注力,可以專注於每個被告1到2個小時不等的陳述時間呢?」

尤其在本案中,被告們本就互為同事,有非常多業務上的往來,有許多陳述可能是前一位被告已經提過,在反覆聽到同樣事情的過程中,即便稍微分心,都是情有可原。

可是,對每個被告來說,本次審理庭,都已經是他們放手一搏的最後機會了,這次審理結束若被判有罪,他們所要面臨的,可能是4年到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而在被告眾多的情況下,排在下午審理的被告權益,真的會和排在上午審理的被告相同嗎?

但這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了,《法操》相信法官的安排,「絕對」沒有刻意要不公平對待任何被告,在《法操》【1202味全油品案二審開庭實況】文中提及,本案所涉被告眾多,審判長當初有提出建議,希望大家可以在一定時間內說完,遭到律師們的反彈。經過協調後,這次辯論程序也給予每位被告,當初在協調時,各辯護人所要求的陳述時間。

而審判長當初會有這樣的提議,就是希望可以顧及大家的權益,也考慮到人體的極限,但辯護人的主張也是相當合理的。今天的作法,是希望可以顧及大家的權益,同時也達到集中審理、妥速審判的目的。

《法操》除了味全油品案外,也同時有在追蹤頂新越南油案,兩案的被告有所重複,且有些被告還不只味全和越南油案。因此,每回法官在敲定庭期上都有所困難,也不難理解審判長為何會抓緊機會連續安排兩天了,只能說大家都辛苦了。

被告的最後陳述,提及了自己的家庭及為自己做最後的辯論。法官也諭知4月27日,下午2點半,於智財法院第四法庭宣判。同時審判長也承諾會依法審判、依證據審判,本案卷證資料已經相當豐富了,也有許多需要釐清的地方,為了要讓合議庭法官可以專心審酌卷證資料以及被告及辯護人當庭的陳述,希望本案的辯護人在法院合議庭審理的時間內,不要再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給合議庭沉靜安靜的司法空間做審判。

接下來,就讓我們靜候法院的判決,法院宣判之時,《法操》也會為您帶來第一手的評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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