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1225太陽花行政院案二審】只開8分鐘,在這短短的時間內發生什麼事呢?

  • 2018-12-2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魏揚等人偕同律師的庭前記者會。

 

太陽花行政院二審審理庭
時間:107年12月25日 0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專一法庭

審  判 長:陳筱珮法官
受命法官:邱溢杉法官
陪席法官:陳德民法官
檢  察 官:羅松芳檢察官

2019.5.17案件進度更新:根據媒體報導,針對聲請法官迴避,高院作出裁定,駁回被告的聲請。認為陳筱珮法官自行傳訊證人與指控當事人打斷訴訟進行等行為,僅是訴訟指揮,難認合議庭已達偏見、有罪預斷的程度。裁定駁回,仍可抗告。

太陽花行政院二審進入審理,在上次的庭期中,法官依職權傳喚6名警察到庭作證,卻未先告知傳訊證人的待證事實,引起各界關注。本次延續上一次的審理,為了避免現場的混亂,高院特別發放旁聽證,並進行嚴格的隨身物品檢查。在開庭前,本案被告及義務律師團,先行於高院一樓大門前,開短暫的記者會,對社會大眾說明案件審理進度。

但本次的審理非常簡短,只有8分鐘,就讓我們來看看,本次庭期有什麼值得我們注意的吧!

合議庭心證偏頗 律師團聲請迴避

開庭前的記者會,由本案的被告與辯護人詳細說明了上次開庭的狀況。辯護人尤伯祥律師表示,上次的庭期,法官自己傳喚了6名當時血腥鎮壓的員警,其中包含前中正第一分局局長方仰寧到庭作證。這6名員警,並非辯護人或檢察官傳喚,在律師詢問法官傳喚的目的和待證事實時,法官只表示「想要了解當天情況」。

律師提出異議,法官卻說這是法官職權。但依據刑事訴訟法針對證人的詰問,提出異議。另外,律師也提出若要傳這些員警,那也應該在當庭勘驗當時員警打人的影片,讓他們去面對這件事,但法官卻連裁定都沒有下。在律師質疑這些人在法庭上身分是什麼?法官竟稱員警是「妨害公務的被害人」,這讓在場經歷員警血腥鎮壓的被告們,相當不能接受。

基於上訴這些理由,這樣不公正且不適任的法官,應該迴避。本案當事人與義務律師團於2108年12月22日向高等法院聲請法官迴避。

法官認為:律師預設立場認為法院不公平

本次開庭一開始,審判長就詢問檢辯雙方對於上次開庭有什麼意見?辯護人回答,我們有意見。法官則說,你們聲請迴避,但上一次,法官都還沒有開始問證人,辯護人就預設立場法官傳這些證人是為被告不利。而針對上次的證人傳訊,法官表示:「辯護人說卷證資料已經足夠,法官回去翻閱卷證,覺得的確差不多。」詢問辯護人確定不再傳訊上次的證人?並請辯護人及當事人要想清楚,如果這些證人的證詞對被告有利,也同樣會被捨棄,並祝福各位被告。

另外,法官問到辯護人,你們聲請迴避,那現在還要繼續審理嗎?辯護人表示,辯護人認為應該要暫停審理。法官此時立刻說到,法律上沒有應不應該的問題,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另外詢問辯護人先前證據調查聲請,還要繼續調查嗎?辯護人表示,因為他們已經有聲請迴避,希望等之後再繼續進行。

對此法官表示,既然大家認為合議庭的組成一定不公、一定不利被告,那我們就先暫停審理,等迴避的裁定做出後,再做決定。祝大家聖誕快樂。此時,尤伯祥律師也和法官表示,今天也是行憲紀念日。

聲請法官迴避,依法需要暫停審理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第18條規定有法官迴避事由,第17條是法官自行迴避事由大部分是當,法官案被告或被害人有親屬或法定代理等關係時,法官應自行迴避;法官若與案件有關,曾經審理過,或曾經參與調查或是擔任本案的其他證人或鑑定人等,這些也是法官需要自己迴避的情況。本案聲請迴避,則是依據刑事訴第18條第2款規定,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而聲請法官迴避究竟需不需要暫停審理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所以當法官被聲請迴避時,原則上應該停止訴訟程序,但本案剛好是處於本條例外之情形。這也是為什麼,審判長可以這麼理直氣壯的,跟辯護人說「法律沒有這樣規定」。

但我們也看到,目前法院是同意暫停審理,但只是暫停等待裁定,並非已經決定要自行迴避,而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官迴避的聲請,是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所以尚需靜待高等法院對此案迴避聲請的裁定出來,才可以知道,本案是要繼續由此合議庭審理,抑或是更換合議庭。

雖然過去實務上對於法官迴避之聲請,通常會被裁定駁回,但尤伯祥律師在記者會時表示,這樣官官相護還是我們實務的現況,本案受到社會矚目,目前審理的過程中,有許多荒腔走板的狀況出現,若持續由此合議庭繼續審理,會讓社會對於司法更加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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