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1107 太陽花行政院案開庭實況】公民不服從,到底罰不罰?

  • 2016-11-07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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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夜晚的行政院。photo by PROToomore Chiang
 

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

時間:105年11月7日 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7法庭

因為「服貿」爭議而爆發的太陽花學運,遭檢察官起訴的人數眾多,牽連甚廣,《法操》知悉而得以追蹤者也僅有三個案號。《法操》將此等案件,簡單區別為「太陽花行政院案」與「太陽花立法院案」。而今天(2016年11月7日)開庭的是屬於「太陽花行政院案」的部分。

現任行政院長林全上任後第二份公文,針對民國103年3月發生的太陽花學運,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行政院真的撤回的、能夠撤回的,也只有侵入住居罪、毀損罪等告訴乃論的部份。如果檢方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起訴,法院仍然必須繼續審理。另外,「太陽花立法院案」也會繼續審理。

是「公民不服從」還是「妨害公務」?

今天的庭期是一位江姓被告,聲請勘驗光碟。然而不知為何,這張光碟只有聲音沒有影像,就連法官、檢察官都對此有點訝異。

在勘驗完約17分鐘長的錄音內容後,江姓被告的辯護人在最後補充意見,認為依據其所提出的被證一的照片(並未當庭提示),可以看出江姓被告在3月23日晚間7:34,站在路口指揮交通,而起訴書所載的民眾闖入行政院的時間是晚間7:30,顯見江姓被告不可能鼓吹民眾衝入行政院。足證江姓被告是在民眾衝進行政院後,才到現場指揮秩序。

對此,檢察官則不認為該張照片可以證明江姓被告正在指揮交通,但,弔詭的是,檢察官表示,對於江姓被告的行為,究竟是「行使其公民不服從的權利」,抑或是「妨礙公務」,竟然是「不予評論」。《法操》不禁疑惑,檢察官不是以妨礙公務將之起訴嗎?再者,「公民不服從」可說是本案的重大爭議之一,怎麼又對此不予評論呢?

符合「公民不服從」,就不用處罰了嗎?

「公民不服從」究竟是否得以作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或者換句話說,這些學運人士可否主張「公民不服從」,所以國家不能處罰我。我國實務上,沒有前例可循。

「阻卻違法事由」可分為法定的,以及超法定的,一般耳熟能詳的正當防衛,便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在符合正當防衛的狀況下,即便犯罪,國家也不會處罰行為人。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法律有明文規定,不會有爭議。

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則有賴實務見解的補充,「義務衝突」即為一例。然而,「公民不服從」的定位,目前是曖昧不明的。有人說執行公民不服從的人,最後還是要受法律懲罰,但學運人士多主張其行為不罰。請大家跟著《法操》一起關注後續的發展,期盼本案承審法官能對此表示意見,讓公民們知道怎麼樣的情形符合「公民不服從」,也能知道執行「公民不服從」到底是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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