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投稿】兄弟間家務事也要管,檢察官是里長伯?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未清楚掌握背信罪構成要件
案例事實
阿文、阿松、阿唐、阿書為兄弟,四人共有位於新竹市的一間房子,民國91年起,阿文、阿松負責管理該房屋的出租事宜,卻以租金須支付房屋整修費用為由,未將出租所得租金分配給其他人,阿唐、阿書憤而對阿文、阿松提告背信罪。
阿文、阿松到案後辯稱,他們從來沒有與阿唐、阿書約定說要分配租金,阿唐、阿書也不曾投資任何錢在這間房屋等,但檢察官仍以告訴人阿唐、阿書的指述與歷年的租賃契約為主要論據,以背信罪起訴阿文及阿松兩人。
案例評論
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的「他人」,就是受他人委任,並為他人處理事務。因此,如果不是受他人委任,或者雖是受委任,但所處理的非屬他人事務而是自己的事務,那麼就算行為人有應給付而未給付的情形,或致生損害於他人財產上利益的行為,都沒有成立背信罪的餘地。
本案中,阿文、阿松因為是該間房屋的共有人,因此管理出租事宜等,是屬於為自己處理事務才對,和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就算四兄弟之間有約定阿文、阿松必須按月分配租金,而阿文、阿松二人未依約定分配,最多也僅屬於有無違背租金分配契約、有無不當得利等相關民事糾葛而已。檢察官對背信罪構成要件中「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認定有所不當,實有過度介入民事糾葛之虞,值得檢討。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29年上字第674號判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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