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他人在桃園」也算辱罵?檢察官歧視桃園人?
案例事實
小周和小洪是兄弟,兩人平時感情不睦。某日,小周在三軍總醫院洗腎室的護理台,以「不要打給我大哥,他人在桃園」、「他是沒有用的雜碎」等言語來指稱小洪,而在場的小徐、小林、小曾、大黃都作證證明小周有以上情形。檢察官偵查後,從小周的自白及在場證人的證詞認定,小周以「不要打給我大哥,他人在桃園」、「他是沒有用的雜碎」等言語辱罵小洪,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認為宜用簡易判決處刑。
案例評論
檢察官認定小周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並沒有錯誤,但檢察官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卻煞有介事地寫著「以辱罵『不要打給我大哥,他人在桃園』、『他是沒有用的雜碎』等言語公然侮辱小洪」。
當然,小周辱罵小洪「他是沒有用的雜碎」之詞成立公然侮辱罪是毫無疑問的,惟有疑問的地方是「不要打給我大哥,他人在桃園」這段話,看不出來有任何使他人名譽貶損之意涵,然而檢察官在論述理由中,竟然有包括這句話?!難道檢察官的意思是,說別人人在桃園就貶損了他人的人格嗎?桃園是具有負面之意思嗎?桃園人有得罪檢察官嗎?就算本件情節輕微,檢察官的書狀也不能隨便瞎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