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有授權書就天下無敵?!檢察官請查明
【檢察官謬誤】未查清楚授權書授權之範圍
案例事實
小王提告小簡偽造一份房屋授權書,未經由他的同意就擅自將他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的房子出租給別人。
檢察官調查時,小王說,這棟汐止的房子是小簡借用他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而購買,當時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登記在小王名下。但是小王只提供名字,貸款都是小簡繳納,後來房子賣給第三人小陳,房子還是登記在小王名下。
小簡也向檢察官陳述說,他在民國102年10月支付250萬元的自備款、並借用小王的名義貸款購屋,小王有出具房屋的「授權書」給他。
但經檢察官查證後,發現有二件買賣契約書,第一件買賣契約書立約時間為102年10月,買受人為小王與小簡,小簡名字後面還加註「代」字,足以認定小簡所說的借名登記並非虛假。也就是說,用小王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實際上貸款由小簡繳納,後來103年1月小王又出具一份房屋授權書給小簡使用。
第二件買賣契約書的立約時間為103年6月,買受人為小陳,出賣人為小王及代理人小簡,房屋後來的貸款由小陳繳清,但房屋始終登記在小王名下。
然而,小簡在於103年6月將房屋賣給小陳,卻在同年10月時,想以房屋代理人身份將房子租給別人,並提出小王在103年1月所簽的授權書。檢察官認為小簡所提出的授權書並非偽造,所以不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名。
案例評論
本案檢察官沒有具體說明本案關鍵證物「授權書」的授權內容與範圍為何,是嚴重的錯誤。不能概括地說因為小簡有授權書就表示他的行為確實經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檢察官應該再更進一步論述,小簡的行為是否有超過小王所授權的範圍。檢察官應盡偵查的責任詳細說明授權書的範圍,否則不但無法取信於民,還可能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