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省略拘提程序、違法通緝,致無辜入罪

  • 2015-06-05
  • 法操司想傳媒
CC by 柳雩
CC by 柳雩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違法通緝、濫權聲押,侵害人權

 

案例事實

民國78年3月,前台南市教育局社教課長陳震鑾遭人強盜殺害,檢察官及員警查出方啟鈞和張憲全為了替道上兄弟籌措跑路費,侵入陳震鑾的住處搶劫殺人。方啟鈞和張憲全落網後,依據員警所提供的相片指認黃志成是共犯,黃志成因此被列為通緝犯。

民國79年,方啟鈞和張憲全被判死刑確定後執行槍決,黃志成則在83年2月2日才遭警方逮捕,隔日遭到羈押。在此之前,黃志成完全不知道自己被涉案且被通緝,甚至還公開舉行婚禮、登記結婚。

經過多次更審黃志成經歷8次判死與9年羈押,因為相信丈夫清白的妻子獨自扶養女兒長大,還要籌措費用找律師幫忙洗清冤屈。

直到最後案情大逆轉,發現僅有兩名同案被告的證詞證明黃志成涉案,而且這兩名同案被告的證詞還不一致,且兩名同案被告曾於黃志成任職的卡拉OK與其發生賒帳糾紛,不無挾怨報復可能,又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證明黃志成涉入本案之中,因此改判黃志成無罪。

案例評論

此案最令人不解之處,在於黃志成完全不知道自己遭到通緝,期間也毫無有逃亡或是躲藏的行為,若檢察官有心想傳喚他不可能找不到人,卻未按程序處理直接將他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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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傳喚人犯不到、運用各種方法皆無法拘提的情況下,方可通緝人犯。然而承辦本案的檢察官卻是跳過應有程序,未嘗試運用各種方法拘提黃志成反而直接通緝,嚴重侵害黃志成個人的權益。

甚至黃志成被警方逮捕後,從83年2月間到92年6月5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以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為止,一直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有羈押必要」的理由被羈押住,共被羈押長達9年多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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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關於羈押之規定,本案黃志成因為涉入強盜殺人案件,法院為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將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但是依據羈押的立法目的而言,羈押期間就不應該過長。

雖然最後司法還給黃志成正義清白,並給予新台幣1,693萬元的鉅額冤獄賠償金,但卻換不回黃志成9年的歲月及所失去的自由與名譽。應該維護國家的司法正義,卻成為一條巨大的鎖鍊壓在無辜人民的身上。如何才能改變這樣的情形,是每一個人都該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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