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調為了圓謊堅持上訴?我們還要忍受多少冤假錯案!
圖/Stefano Corso
【檢調謬誤】不能上訴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卻亂上訴,實為胡搞。
案例事實
民國92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謝姓少年在高雄地區先後犯下竊車及三起搶劫案。謝姓少年供出同夥三名嫌疑人:阿圳、陳姓男子、侯姓少年。高雄地方法院因沒有證據證明阿圳參與犯罪,故判阿圳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調查後,發現檢察官虛構內容,公然撒謊。
案例評論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之一是:同案被告之一侯姓少年指證阿圳犯案。但是,法官查遍全案的警訊、偵查、調查、審判筆錄等資料,不僅沒有看到侯姓少年指證阿圳犯案的說詞,反而發現侯姓少年自始至終從未承認參與犯罪。是以,檢察官將共同被告指認作為起訴理由之一,實為荒謬,乃是以子虛烏有的方式,羅織證據,陷阿圳於訴訟,實在不該。
二審時,法官繼續詳查阿圳是否犯案。追查後才發現,謝姓少年和阿圳有金錢糾紛,謝姓少年出於挾怨報復,才會誣指阿圳。最後,謝姓少年翻供,表示阿圳並無參與犯罪。因此,二審時阿圳再度獲判無罪,但是檢察官仍繼續上訴。
三審上訴的是高雄高分檢署檢察官。然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也就是說,只審理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所以一、二審事實調查之認定,不能做為上訴三審的理由。同時,這件案件屬於「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在此情形下,檢察官卻依然堅持要上訴。
至此一來,檢察官已屬違法上訴。最終結果,由於本案屬於二審就定讞的案件,檢察官違法上訴,由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無罪定讞。
從阿圳這件冤案歷經一、二、三審的訟累顯示,當檢察官查無事證以證明阿圳有罪時,就應該停止起訴,而非拒絕承認錯誤,堅持上訴。不能上訴三審的案件,檢察官卻堅持上訴,實為胡搞。我們究竟還要容忍多少這樣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