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看電影學法律《與神同行2》中的法律問題
圖片來源:與神同行2電影海報
!本文有嚴重劇透,請自行斟酌閱讀!
與神同行2揭曉了三位使者前世原來有著這麼深的羈絆,最終審判的主角原來不是金秀鴻而是江林!除此之外,如果這些情節適用我國現行法律的話,其實也有許多法律問題可以討論喔,一起來看看吧!
江林成立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還是不作為殺人?
刑法 第15條第1項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第272條第1項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電影中江文植帶著解怨脈參與公嶮鎮之戰戰敗後,江林帶著部隊到戰場上搜救生還者,此時江林在屍體堆中看到江文植顫抖的手,但因為內心對權力的渴望與不安全感,江林最後選擇對江文植視而不見,掉頭回營,江文植因此死亡。 這時候判斷江林不救出江文植的這個行為,應該成立遺棄致死罪還是不作為殺人的關鍵,在於江林行為當時心裡的想法,只是想遺棄江文植,並不希望江文植死亡,但以當時的情況來看,有預見江文植因此死亡的可能;或是根本想用遺棄的方式讓江文植死在戰場上。很明顯江林當時是希望江文植死亡,所以江林已經具備不作為殺人的故意。 此外,因為刑法基本上不處罰不作為行為,只有在有作為義務,卻不作為的情況下才例外處罰(刑法第15條第1項),而作為義務也被稱為「保證人地位」。再按照目前學界通說和實務的看法,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包括依法令規定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由於江文植和江林是父子關係,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互相負有扶養義務,所以在江林發現性命垂危的江文植當下,江林有防止江文植死亡的作為義務,但江林捨此不為且有不作為殺人的故意,依照刑法第15條、第272條第1項,江林可能已經成立不作為型態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白狼和孤兒們有可能成立未成年監護關係嗎?
依照民法第1091條規定,如果未成年人不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需要被監護,而是因為沒有父母,或是父母都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就應該要由監護人來監護未成年子女。 又監護人除了可以由父母用遺囑指定(第1093條第1項)之外,如果父母死亡且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拒絕就職或有第1091條本文情形時,應按照(1)同居的祖父母、(2)同居的兄姊、(3)未同居的祖父母順序定為監護人(第1094條第1項)。如果還是不能選定監護人,則法院可以依聲請選定其他人選為監護人並指定監護方法(第1094條第3項)。 另外監護人也有消極資格(第1096條)的規定,不能有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是失蹤的狀況。 所以依照上面的規定,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少女德春帶著其他更小的孤兒在深山裡生活,受到白狼照顧與保護,即使白狼和孤兒們沒有血緣關係、而且白狼對孤兒們來說是外國人(例如吳憶樺案,法院最後把監護判給巴西外婆),但如果向法院聲請定監護人的話,白狼仍然有機會成為孤兒們的監護人。 其實與神同行2還有很多有趣的法律問題可以討論喔~請大家繼續鎖定法操帶來的精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