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正義辯護人》:守護人權與法治的價值
電影《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席捲韓國票房,在台灣也開出票房佳績,同時再度喚起觀眾對1980年光州民主化運動的認識。飾演本片司機大叔的宋康昊(송강호)曾多次獲得韓國電影獎項,有韓國「國民影帝」之稱,這次《法操》想帶讀者分析的法律電影,是另一部他在2013年所主演的《正義辯護人》(변호인)。 本片以韓國已故前總統盧武鉉為故事原型,並以發生在光州事件後一年的「釜林事件」為背景,描述由宋康昊主演的一位稅務律師宋佑碩,因為親如家人的老闆娘兒子朴鎮宇,被依赤色分子(共產主義分子)罪名被捕,而踏上人權辯護之路。
獨裁政府下的釜山 對人權的嚴重侵害
貫穿本片的釜林事件,發生在1981年釜山,當時的全斗煥政府為整肅赤色分子,以閱讀禁書為理由,逮補在釜山組成讀書會的大學生22名,並以違反《國家保安法》罪名起訴,被告各別被判處1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看到這裡,不禁讓人想起發生在台灣的白色恐怖時期,同樣是以肅清異己為由,對人民進行思想控制,嚴重侵害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進一步以本片劇情來看,會發現不僅起訴的罪名有疑,程序上也完全不符合法治國該有的樣子。首先,警方在未出示逮捕令的情況下,就將朴鎮宇抓起來,若依我國刑事訴訟法來講,雖有規定無須令狀就能直接逮補的情況,但此情況是在遇到現行犯、通緝犯、或是犯罪嫌疑重大者身上。
宋佑碩律師在對逮補學生的車東英警官問話時,車東英以《國家保安法》的程序是「先逮補,再補相關手續」作為理由,而《國家保安法》的制定背景,其實是1948年為對抗朝鮮(北韓)政府所立,主要內容為處罰反國家、反政府行為,與我國在邁向民主化前曾經歷的過去頗為相似,顯示在獨裁政府下法律的空轉,以及對人權的壓迫。 除此之外,警方對學生以刑求、逼供的方式迫使他們認罪,也是現代法治國完全禁止的,更不得以此逼供下的自白書做為證據;而程序上被告進入法庭,卻仍被上手銬,是違反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等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2條的規定,一再顯示在當時的歷史背景,政治凌駕法律,更遑論正義能水落石出。
民主自由的價值 人民監督政府的重要
在觀看本片時,讀者或許會對司法的黑暗和不公平感到氣憤,但除此之外,《法操》認為「人民的無知與冷感」是同樣可怕的事。在觀察宋佑碩律師的心境轉變,會發現與計程車司機金四福相同,一開始在看到社會事件時,都曾說過類似「好好的大學生不讀書跑去抗議」的話(在台灣似乎也不陌生?),正因自己平時奉公守法,努力追求安穩的生活,於是滋事的群眾就變成無所事事、破壞社會安穩的毒瘤。
另一方面,釜林事件和光州事件都因消息遭政府控制,因此人民透過電視、報紙接收不到真實的消息,甚至是遭到竄改、刻意醜化當事人的新聞,使人民「知的權利」受到嚴重限制,宋佑碩律師也是因為朴鎮宇被捕,才得以發現事情的真相。 這時,我們會發現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有多重要,雖現今台灣社會對媒體亂象的批評沒有少過,媒體自有該檢討的地方,卻也不能否認媒體具有監督政府,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第四權」的重要性,若當媒體成為政府控制的發聲管道,人民失去真相,將使政府的權力無限上綱。 當人民對政治無感,對社會事件冷漠,就可能放任政府權力的膨脹與為所欲為,而抗爭行動正是那個時代對獨裁政府的不滿,與對民主的渴望,套句朴鎮宇說的台詞:「如果參加示威就要遭到天譴的話,那些逼得大家不得已進行示威的人們,該得到什麼懲罰?」 我國與韓國,在轉型成民主國家的道路上,有許多類似的歷史軌跡,透過《辯護人》不僅是對法律、政治和歷史的認識,也是反思並珍惜現代得來不易的民主價值。 參考資料: 1.維基百科─辯護人(電影) 2.維基百科─釜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