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二審判決理由不備|又逆轉?逃漏稅被抓去關,是常態嗎?(下)

  • 2019-09-2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因逃漏稅的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3年,得易科罰金。二審逆轉台中高分院改判2年,但不得易科罰金。2019年9月12日最高法院再逆轉,認為二審調查未盡、判決理由及記載之事實與事實間及事實與理由間,存有矛盾之違誤,發回更審。

過去《法操》曾撰【關鍵數據】逃漏稅被抓去關,是常態嗎?一文,透過歷年的判決統計,以圖表及數據的方式,幫您整理過去地檢署與法院如何處理逃漏問題。而本文就讓我們聚焦於二審判決的理由及最高法院為何發回更審?

逃漏稅額,一二審認定大不同!

「本案逃漏稅額甚鉅...不宜過於輕縱」是二審重判的主要依據,相較於一審認定6千多萬的逃漏稅額,二審認為被告等人逃漏稅高達2億。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呢?關鍵在於有無扣除成本!漏報收入的部分,並未查得成本費用相關資料,針對漏稅額的成本計算,有以下不同的見解:

而針對上述證詞,法院認為: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備」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針對逃漏稅額的計算,最高法院以二審「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認定有判決違背法令的問題。最高法院核對卷內資料,認為頂新公司提出的「憑證」與稅捐機關認定「漏報」部分大致相符,並非全不可採信。二審針對卷內資料的疑點並未傳訊相關證人,就直接以「空泛的理由」認為頂新公司的說詞不可信,而有調查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二審一句「內部憑證」不可信,就想抓去關?

二審以「本案逃漏稅額甚鉅...不宜過於輕縱」為由,將各罪從一審3月至6月不等徒刑,改判7月至10月不等,雖然二審最後的定的「應執行刑」較一審輕,但卻不得易科罰金。

可是會有「逃漏稅額甚鉅」的結果,是因為二審法院全然不接受頂新所提的內部憑證,質疑「內部」憑證公信力。另外又舉與本案事實爭點無關的頂新越南油案,認為頂新公司101年製作有關大幸福公司油品的「成本明細表、原料明細表、產品配方、投入之原料、半成品之數量與價格、進貨數量與價格等內部憑證,顯然不具有真實性。」

估不論本案的爭點為95年度至101年度的逃漏稅數額,也不討論豬油只是頂新眾多商品的其中之一。頂新越南油案的爭點在於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否有可供人體食用之品質,在這個案件並無相關憑證虛偽的問題,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也是從國外進口的,進口過程也都符食用油的進口流程,全案審理過程中也無針對相關原料成分明細等內容進行爭執。二審法院特別將此案列出,作為「部分資料明顯不真實性」的理由,也難怪最高法院會指出「二審」法院理由「空泛」!

逃漏稅究竟會不會被抓去關,以過去的經驗看來,可以斷言大部分案件其實都不會被抓去關。至於本案,就要看更審法院審理的結果了。《法操》要再次強調,《法操》絕對不是要提倡逃漏稅的行為,但回到刑法的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當被告已經將稅金補齊,也把罰款繳清的狀況下,其實國家的損害已經被填補。而短期自由刑往往在懲戒教化效果前,就出監了,又因為社會觀感,短期自由刑反而有害於受刑人日後回歸社會。

關於本案我們可以去思考的是「逃漏稅,我們真的需要用有期徒刑作為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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