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零用錢給了又拿回去,什麼情況下法可免除扶養義務?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法上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照養義務,這是因為未成年子女身心尚未成熟,尚須仰賴父母給予照顧,同樣的,在父母年邁時,子女也應盡孝扶養。
但最近有則令人震驚的報導值得深究。不少父母會給予子女「零用錢」以應付日常開銷,但給了零用錢卻又收回去,甚至會跟子女借錢,法院認為這名父親沒有盡到保護照養義務。
新聞指出,苗栗一名56歲男子阿勇(化名)與妻子離婚後,長期未善盡扶養兒子的責任。兒子成年後,因認為父親從小缺乏照顧與經濟支持,向法院聲請免除自己未來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並指稱父親不僅給過的零用錢會再「討回」,甚至曾向他借錢。阿勇則辯稱曾透過匯款方式支付扶養費給前妻,但經法院調查後,未發現相關匯款紀錄。苗栗地方法院審酌雙方情況後,認定阿勇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定准許兒子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的必要
扶養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無法依靠自身能力維持生活的人,使其能透過親屬間的互助獲得基本生活保障。若受扶養人仍具有謀生能力,或尚未達到無法維持生活的程度,原則上未必符合請求扶養的要件。
另一方面,法律在要求扶養義務人負擔責任時,也會兼顧其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若扶養他人將導致義務人自身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難以維持基本生計,法院得依個案情形減輕其扶養責任。相關規定可見於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及第1118條。
什麼情況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於民國99年修正增訂後明文規定,若父母過去曾有虐待子女、遺棄子女,或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日後再向子女請求扶養顯失公平者,子女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若父母未盡扶養責任的情節重大,例如長期棄養、完全未參與子女成長與照顧,法院更可裁定全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此規定旨在平衡親屬扶養制度與公平正義原則,避免曾遭受忽視、遺棄或不當對待的子女,在成年後仍須承擔不合理的扶養負擔。
本案中,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阿勇離婚後長期未善盡父親應負的扶養與照顧責任,對兒子的成長與生活支持明顯不足,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所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情形,因此裁定免除兒子對阿勇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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