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女大生遭藥師下藥辯稱開玩笑,藥師可能會觸犯哪些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近期發生一件令台灣人相當憤怒的新聞,新北市淡水一間藥局傳出女大生疑遭老闆下藥。女大生喝下摻有疑似FM2的飲水後,出現頭暈、嗜睡等症狀,店內監視器畫面也隨之曝光。畫面中,女大生疑因身體不適連瓶蓋都無法轉開,只能向陳姓老闆求助,陳嫌還兩度詢問是否要載她回家,並要求她將飲水倒掉。事後陳嫌受訪時辯稱,自己只是想「測試藥性」,並稱是與女大生開玩笑,但相關說法仍引發外界質疑。
在他人飲用水當中下藥可能會犯什麼罪?
這條法條很少人知道,如果以強迫或是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毒品,最重可能會面臨死刑或是無期徒刑,重點要看對方施用的毒品是幾級毒品。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指出,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施用毒品者,將依毒品級別負刑事責任: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1,000萬元罰金。第二級毒品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700萬元罰金。
第三級毒品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500萬元罰金;第四級毒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此外,上述四種犯罪即使尚未完成,只要已著手實行而未遂,同樣會受到處罰。
依目前新聞資料顯示,本件藥師在女大生水裡下的藥可能為FM2(氟硝西泮),俗稱約會強暴丸,在台灣是第三級毒品與第三級管制藥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名藥師很有可能面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可能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未遂?
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在刑法第222條第2項,但要證明該名藥師是否已經著手,可能有困難,法操認為,如果能證明該名藥師下藥的量足以使人昏迷,並找出先前也有類似遭遇的女性,若能證明藥師對很多女性有越矩的行為,也能間接輔助證明下藥主觀上可能是為了性侵。
藥師下藥的理由尚不確定,但一句「開玩笑」想必任誰都無法接受,法操建議各位讀者,如果有相同的經歷,一定要尋求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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