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 2017-06-20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12.12更新: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章節確立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中的角色,並將保護被害人相關條文及修復式司法相關的條文納入。審判長應給予參與訴訟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參見:國際人權日開啟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之新頁—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及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之修正條文新聞稿.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濃縮精華幫你整理:

詳細決議看這裡:

議題名稱 內容
保護犯罪被害人

討論犯罪事件發生到審判終結甚至犯罪人更生階段,被害人的參與和保護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基本人權,並維護其人性尊嚴與回歸正常社會生活,應儘速建立關於犯罪被害人保障之基本政策及法制:
一、 行政院應儘速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政策
二、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
三、國家應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法
四、國家應以適當方式確保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
五、 行政院應定期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與成效,向立法院報告,並列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之內容

警察機關設置被害人保護之專責人力、犯保協會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分工、如何提升犯保協會服務能量等問題,通過以下決議: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與流程,應以「有溫度的連結」為核心理念,建立「單一窗口聯繫機制、全程服務制度」。
二、建置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責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警察體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
三、應修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流程、審核方式、金額及發放方式。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討論如何使無辜被定罪的人擁有更好更快的救濟方式

 

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
1、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2、 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3、 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及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
4、 為增加冤案救濟之管道,使遭誤判之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之機會,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

「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以促成轉型正義:
1、 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之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創設特別救濟途徑,妥速研議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
2、 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以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
3、 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接近並使用前述一、二之救濟的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給予受判決人或家屬必要的協助。

「建立『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最佳實務程序』」: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1、 關於目擊證人指認程序部分:
(1) 重新檢視國內現行的指認程序規範,以確保「具暗示、誘導之指認程序或可能導致錯誤陳述之實務作法」不再援用。
(2) 指認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2、 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1) 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
(2) 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推廣修復式司法之應用及法制化」,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
1、 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
(1) 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修檢察官與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2) 於監獄行刑法之教化章節增修監獄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2、 各地檢署、法院應有專責人力負責派案、追蹤、管理等行政業務,讓修復式司法之推動有穩定人力,並應單獨編列預算,以為經費挹注。
3、 統合犯罪被害者及無辜被害者之保護組織,架構修復式司法促進者之訓練與督導機制:
(1) 依修復式司法進展之不同階段,妥善建立系統性務實的標準化課程及規劃實務演練時數計劃,分段評估學員學習能力,以掌握促進者之學習情況。
(2) 對促進者建立實習與持續性督導制度。
(3) 因應不同背景與目的設計差異化課程,有助於修復式正義整體服務量能與品質的提升,建立促進者之認證制度。
4、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轉案與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服務。
5、 於獄政體系發展本土化模式之修復式正義: 我國矯治單位更積極引進推動修復式司法,並加以本土化,將修復式司法融入現有獄政人員之常規訓練。
6、 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
(1) 於校園全面且持續地推動,視為學生公民與法治教育的一環。
(2) 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單位,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推動計畫與執行目標,將修復式正義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每年執行與檢討,並製作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3) 建議政府參考國際修復式正義學院(IIRP)之做法,在經費與行政上要有鼓勵的機制,讓更多大專院校投入修復式正義,研發工作模式與教材、教案。
(4) 提供第一線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分層分級訓練,每年至少以培訓全國教師人數 5% 為目標,同時納入相關獎勵與考核標準。
(5) 各師範或教育大學於師資培育階段將修復式正義列入正式課程,實習階段並安排實務觀摩。
(6) 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
7、 於醫療糾紛調處中,以修復式正義為精神替代糾紛解決模式,藉由對話的善意,重建醫病之信賴關係。

關於偵查中使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及其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建議改革措施如下
1、 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外,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之保障。
2、 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視案件情形,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及案情,偵查進度亦應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或依案件當事人或其律師之聲請告知相關資訊。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討論如何讓司法能夠理解原住民族、移民移工,以及身心障礙人士的處境

 

對現行司法弱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的實施成效,進行全國性的實證研究,並就過於抽象及籠統的規範提出具體修法方向。

擬定跨案件類型的「保護弱勢被害人、被告、弱勢者」的統一規範,使執法人員可明確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編列充足之預算與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之保護。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二、請司法院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
三、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
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
五、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
六、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

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
1、 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
2、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
3、我國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
4.應加強宣導工作,利用電視、廣播,以及電子媒體方式宣傳原住民族人權利,警政單位應確實告知族人權利,提醒當事人得以電話進行其案件法律諮詢。

共同提案「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
1、 保障隱私「維護尊嚴」:法院於行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如非必要,不接露被害人之相關個資。
2、 訴訟資訊「適時掌握」:犯罪被害人乃案件之當事者,應有權瞭解訴訟進度(例如偵查中告知偵查進度)及案件記錄。
3、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
4、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
5、 扶助律師「一路相伴」: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支援機制。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討論如何讓司法審判更加以科學為本,以證據為基礎

 

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

制定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法專法,完善證據法則

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

測謊證據的施測標準流程及其證據能力問題,於司法科學委員會及證據法專法一併檢討。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討論如何避免媒體煽動輿論未審先判,傷害當事人名譽及隱私

 

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

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對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並進行指導。

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等原則,對媒體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研議將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執照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

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應予以遮蔽。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決議

第二分組【保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決議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決議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決議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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