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2019.12.12更新: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章節確立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中的角色,並將保護被害人相關條文及修復式司法相關的條文納入。審判長應給予參與訴訟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參見:國際人權日開啟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之新頁—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及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之修正條文新聞稿.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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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決議看這裡:
議題名稱 | 內容 |
保護犯罪被害人 |
討論犯罪事件發生到審判終結甚至犯罪人更生階段,被害人的參與和保護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基本人權,並維護其人性尊嚴與回歸正常社會生活,應儘速建立關於犯罪被害人保障之基本政策及法制: 警察機關設置被害人保護之專責人力、犯保協會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分工、如何提升犯保協會服務能量等問題,通過以下決議: |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 討論如何使無辜被定罪的人擁有更好更快的救濟方式
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 「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以促成轉型正義: 「建立『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最佳實務程序』」: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推廣修復式司法之應用及法制化」,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 關於偵查中使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及其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建議改革措施如下: |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 討論如何讓司法能夠理解原住民族、移民移工,以及身心障礙人士的處境
對現行司法弱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的實施成效,進行全國性的實證研究,並就過於抽象及籠統的規範提出具體修法方向。 擬定跨案件類型的「保護弱勢被害人、被告、弱勢者」的統一規範,使執法人員可明確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編列充足之預算與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之保護。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 共同提案「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 |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 討論如何讓司法審判更加以科學為本,以證據為基礎
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 制定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法專法,完善證據法則 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 測謊證據的施測標準流程及其證據能力問題,於司法科學委員會及證據法專法一併檢討。 |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 討論如何避免媒體煽動輿論未審先判,傷害當事人名譽及隱私
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 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對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並進行指導。 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等原則,對媒體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研議將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執照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 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應予以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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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決議
第二分組【保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決議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決議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決議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決議